实际工作中会计准则与税法就收入的确认时间存在着差异,出现差异该如何处理,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一、差异形成的原因
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公平税负、方便征收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二、两者的差异
会计核算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而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形式条件”。确认收入最常见的差异就是合同存在可变对价。
三、可变对价
在日常生活消费时,经常会遇到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退款、奖励积分的形式促销商品。这些在收入准则中就定义为合同中的可变对价。通俗地说,就是以后交易的金额是随着完成交易的不同情况而变化的。
四、举例
1、甲公司出售A产品给客户,每件售价为元,若客户全年度累计购买超过0件时,则每件价格追溯调整降为90元;在年第一季度末,甲公司出售90件A产品给某一客户,估计该客户全年订购量不会超过0件;该客户于年6月中旬收购另一家公司,因而扩大业务量,至6月底又增购了件A产品,累计达件,甲公司估计该客户全年订购量会超过0件。
分析:甲公司第一季度末,按照每件元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即第一季度末销售的90件产品应确认收入=90×=(元);
第二季度末,则应按照每件90元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90=(元)。同时,需要调整第一季度末已经销售的90件产品的收入,按每件90元,应确认的收入金额=90×90=8(元),已经确认元,则应在第二季度冲减元,故第二季度末最终应确认收入=-=53(元)。
第一季度: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第二季度
借:应收账款*=0
借:合同负债47(倒挤)
贷:主营业务收入53
2、提供劳务收入
会计准则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收入的确认,如果可以可靠的评估就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而税法对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就必须确认收入。
例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为A单位建造了一栋厂房。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总价款为万元,合同条款中还约定:如果施工企业不能在天内竣工完成,要支付给A单位10万元罚款,罚款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施工企业对合同结果做了评估,认为工程按时完工的概率为40%,延期的概率为60%。施工企业按照会计谨慎原则,确认估计的收入额为90万元(-10),而税法规定收入应按照万确认,未来实际发生罚款时,再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