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拖欠我公司的工程款,经法院执行后,该公司给我公司支付了利息,请问可以给他们开票吗?这笔钱要不要交增值税?”
经常有老板会提出这样的疑问。今天,安安就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下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价外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
什么是“价外费用”?
销售方在销售价款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属于价外费用,与取得的全部价款共同构成增值税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府性基金或者行*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部批准设立的*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府及其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部门印制的财*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价外费用如何开票,也是取决于价。既然价格需要开具发票,价外费用也要开具发票。
1、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例如:建筑服务-违约金、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等;
2、价外费用开专票还是普票,和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保持一致。
例如:热力-采暖费-违约金,如果是居民供热开的是免税发票,则该违约金也是免税发票;如果放弃免税,那开具的就是带税率的发票。
、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温馨提示
销售免税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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