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
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财富分配公平、推动共同富裕需要依靠直接税的征收。我国目前实行的个税税制还有优化改革的空间。优化个税、推动共同富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扩大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
扩大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可以将财产性所得与资本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应该充分地评估个税税制调整对于公平与效率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渐扩大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以便更好地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同时,也要加强对综合所得的征税管理。
2.优化税率结构
对于累进税率来说,一方面,为了人才竞争,综合所得的边际税率不能定得过高;另一方面,为了公平,最高边际税率不能定得过低。45%的最高边际税率可能会起到反激励的作用,需要在公平与效率方面进行权衡,优化税率结构。综合所得累进课税需要注意降低中等收入者适用的税率。合理地测算估计中等收入者的收入,减少累进级次,促进中等收入群体的发展,与共同富裕目标相衔接,推动共同富裕。
3.完善税前费用扣除
对于基本扣除费用,可以建立一个与消费者价格指数相挂钩的个税指数化调整机制,同时它还应该与基本收入相联系。对于专项附加扣除,也需要与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关联,并以此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共同富裕并不是指所有人没有任何差别的富裕,而是有差别的富裕。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收入应该是较高水平的基本收入,其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加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加强消费税的税收调节功能,发挥消费税的首要作用。
第一,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提高对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的物品的税率,加大对它们的征收力度。对于高收入的消费,考虑将某些没有列入征税范围的奢侈品、高端消费娱乐品以及一些高消费行为进行征税。
第二,调整纳税环节。将现行征税环节在生产环节的消费品逐步后移至批发或者是零售环节来征收,提高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引导健康消费,推动共同富裕。
消费税首要的功能就是引导消费行为,通过对应税消费品征税,让消费者感受到税收负担,以减少对那些影响健康、污染环境的商品的消费。因此,在离消费者最为接近的零售环节征税,有利于健全税收和价格之间的传导机制,使税收直接作用于消费者,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消费者在消费应税消费品时,可能会减少对此类商品的消费,这也间接实现了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三)发挥财产税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财产税对缩小贫富差距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财产税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种,由各个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本地区房产税的具体实施方案,这样各个地区会充分考虑到开征房产税之后可能会带来的收益与风险,提前做好措施与方案。
房产税应该具有累进性,即拥有房产数量与价值多的人应该多纳税。同时,在房产数量与价值相同的情况下,还应该考虑收入水平,收入水平更高的家庭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收,或者收入较低的家庭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房产税改革需要考虑对经济与市场的冲击,所以房产税改革需要采取一种温和的方式,从试点地区获得经验,进而逐渐推广至全国。
房产税目前只对商业用的房产征税,调节作用有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房产税立法,房产税会逐渐走向法制化进程。可以预期,随着房产税的改革,将个人拥有的房产纳入征税范围,可以更好地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财产税包括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不动产与动产。单单靠房产税来进行调节是不够的,并且,房产也并不是财富的主要标志。需要构建具有时代特征的收入调节税制,尤其是数字收入作为新型收入,需要有对应的税制加以调节。
(四)发挥税收促进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普遍提高,三次分配概念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从三次分配结构上看,一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三次分配注重人文价值,目的是通过人文关怀彰显社会力量和社会价值,是对第一、第二次分配不足的必要补充。
政府应积极鼓励三次分配,一方面,对捐赠、赞助、义工等公益慈善活动予以增值税抵扣和所得税免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人和企业参与到公益慈善事业中去,积极营造爱人、助人的社会价值和社会道德风尚;
另一方面,加强公益慈善活动监管,建立公开透明的慈善管控机制,严厉打击假慈善和欺诈行为,维护社会正义。慈善捐赠风气浓厚的社会能够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税收来看,个税和企税都有对于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人们和企业进行慈善捐赠,参与公益性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需要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加强税收对公益事业的优惠力度,对人们和社会起到鼓励作用。
结语
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推动着税收制度的变革,个税和财产税(房地产税、财富税)制度的完善,将是推动“共同富裕”中的二次分配(再分配)的重要制度保障。三次分配包括慈善事业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有效的财产税和遗产税的制度设计。现代税制改革将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甚至有可能成为“共同富裕”的最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