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内”范围的界定
1.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判断条件:
(1)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租赁不动产和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2.不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的情形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和无形资产。
(二)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1.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2.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
(1)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3)存款利息(不是理财)、保险赔款;
(4)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转让行为(打包出售)。
(三)视同销售的情况:
1、范围:
其中外购的货物只有在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所有权转移了)的时候才需视同销售处理,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2.销售额的确认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顺序来确定: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货物、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货物、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先平均,再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果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中还需要包含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备注:成本利润率一般货物采用10%,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题目中会给出。
(四)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行为:
同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销售和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纳税人从事的主业税率征税,如买家具送货到家。
特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其中安装服务部分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个合同;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服务行为。兼营行为是多个销售合同,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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