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方法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
TUhjnbcbe - 2025/3/5 18:56:00

问:我公司是陕西省一家企业,为宣传活动外购了一批手机、耳机等作为礼品随机赠送给参加活动的个人客户,外购的礼品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赠送的礼品已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请问我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在计算个人客户的个人所得税时,其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九)偶然所得。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年8月13日在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我公司在开展业务宣传活动中,外购电脑作为宣传礼品随机赠送给个人客户,如果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显示每台电脑不含税价款为元,税额为元(公司已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并已全额抵扣此进项税金),那么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在计算该客户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计算该客户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又是多少?”解答如下,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不扣减增值税税额。

综上,你公司为宣传活动外购礼品随机赠送给参加活动的客户,在履行扣缴义务计算个人客户的个人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按“偶然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为非上市企业,现回购部分离职员工持有本公司的股权,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离职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综上,你公司回购离职员工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应按回购价减除被回购股权的原值及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
查看完整版本: 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