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组成计税价格
(1)不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发生时,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
(1)按照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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