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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25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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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转眼之间就剩下一个月了,时间过得可真快。年实施的税收政策你都清楚了解吗?小编特意整理好了,希望大家深刻了解,才能更好的进行税务筹划。

一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政策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升税务机关

依法治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进行了修改。修改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定义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规定,完善了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增加了重要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规定,规范了税务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增加关于加强公职律师使用规定。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政策要点

针对原《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办法》重点修订的内容有:规定检举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检举,可通过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承担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检举,并明确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职责;进一步明确检举管理工作流程,提出举报事项办理时限,同时规范检举答复工作,对答复主体、内容、流程与权责作了具体要求;明确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部门行使举报中心职能,规定跨区域稽查局受理检举事项的处置要求,明确争议处置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6号

政策要点

为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帮助纳税人更好理解并办理纳税申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公告》对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申报表自年1月1日起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5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了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即征即退、留抵退税政策中纳税信用级别的适用和留抵退税额中“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等相关事项。《公告》第二条至第七条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

政策要点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四条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7号

政策要点

《公告》提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包括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等。此外,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6号

政策要点

《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旨在为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操作办法。《公告》自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5号

政策要点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对原《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予以修订,自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二是大幅度简化非居民纳税人应填报的报表;三是厘清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二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号

政策要点

《公告》规定,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自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自年6月1日起,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

政策要点

《公告》规定,自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8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内的几类情形;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按照《公告》规定应该如何处理;明确了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和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应如何开具发票等相关事项。《公告》自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3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应如何处理;明确了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应如何处理等相关事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销售额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公告》还明确了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等相关内容。《公告》自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8号

政策要点

《公告》以问题为导向,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逐一明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二是明确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三是优化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四是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公告》自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7号

政策要点

《公告》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并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具体内容包括关于“无欠税情形”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开具流程、效力说明和关于证明截至时点的说明等。《公告》自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5号

政策要点

《公告》第一条自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四月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年第17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编码规则、开具对象、开具流程、开具规定和其他规定等有关事项。《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年12月25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年第6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

政策要点

《公告》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自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9号

政策要点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年4月1日起,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将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五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

政策要点

《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包括:关于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关于废弃物专业化处理适用税率问题,关于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发票开具问题,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关于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

七月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3号

政策要点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年7月1日起,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不限次;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商品;仅限定化妆品、手机和酒类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旅客购买商品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与此前政策相比,《公告》主要调整包括:一是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二是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三是取消单件商品元免税限额规定。四是以额度管理为主,大幅减少单次购买数量限制的商品种类。五是鼓励适度竞争,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均可平等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参与倒卖、走私的个人、企业、离岛免税店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月

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号

政策重点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三)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九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政策要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4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公告》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

政策要点

《公告》共4条:一是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的计算方法,便利纳税人申报计税;二是修订了纳税申报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三是简化办理优惠事项,优化办税流程。四是废止了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告》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十月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年第39号

政策要点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公告》明确,自年10月1日起,公告附件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十一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

政策要点

《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的离岛免税店范围、对离岛免税店的管理要求和离岛免税店销售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管理要求以及对离岛免税店的数据传输要求等内容。《管理办法》自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

政策要点

《公告》推出了“两增加,两调整”的完善措施,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通过以上措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优化营商环境。《公告》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十二月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42号

政策要点

《通知》明确了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通知》自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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