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属于啤酒生产企业,请问啤酒计征消费税的单价是否含包装物的押金?
答: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84号)第四条规定,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元(含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元(不含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元/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因此,对啤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但在划分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档次时,包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需要注意的是,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