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昨天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甲类卷烟在生产(进口)征收消费税56%加0.元/支,比原来增加了11%。乙类卷烟税率为36%加0.元/支,比原来增加了3%。
国家还将对卷烟增加征收在批发环节的消费税,为11%加0.元/支。另外,雪茄烟消费税率为36%。
此外,甲类啤酒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为元/吨,以前为元/吨。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消费税率为40%;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征收10%的消费税。
雪茄烟消费税率为36%;高档手表消费税率为20%;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率为15%;白酒消费税率为20%加0.5元/克(或者毫升)。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解读
对纳税人概念给予重新整合
与此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比,消费税法有了哪些变化?财政部相关人士给予解答。
1.在纳税人方面,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又增加了批发、零售,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
2.在应纳税额计算方面,《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避免专业名词产生歧义,《条例》中“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调整表述为“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3.参照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即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4.在抵扣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同时按照现行政策,对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十项抵扣政策进行明确,涉及卷烟、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对于抵扣凭证管理也进行了规定。
5.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进行了细化规定,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补充和完善了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自用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6.在税收征管方面,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中补充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明显偏低时的核定权限,增加海关作为核定部门,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本组文/本报记者赵新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