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兼营行为中的消费税避税
一、了解兼营行为缴纳的消费税
兼营行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一种是同一种税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而消费税的兼营行为就是指同一种税税率不同的兼营业务。
二、兼营行为的消费税避税技巧
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核算规定。
例如,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汽酒、药酒等,还生产上述两种酒的小瓶装礼品套酒。该厂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两类酒的销售额。如果该厂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将两类酒及礼品套酒的销售额混在一起计税,则混在一起的销售额必须按20%的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额,而不能以1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解析:某化妆品厂既生产化妆品,又生产护肤护发品,并且出售化妆品和护肤品组成的成套化妆品。该企业没有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额,年8月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50万元。
化妆品适用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适用税率为8%。由于该厂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将化妆品、护肤护发品以及成套化妆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合并计税,那么,依税法规定,全部销售额就必须都按高税率,即30%计算应纳消费税,而不能以8%的低税率计算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应纳税额,因此,该企业8月应纳消费税为:×30%=(元)。
因此,该化妆品厂应该将化妆品和护肤品分开核算,这样就会减少一部分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