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为零售环节征税。
不包括镀金等首饰。
其他非金银首饰在正常环节征税。需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如未分别核算,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税率征收;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税率:5%
(四)计税依据
1.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有同类按同类,没同类按组价: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五)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一般在零售时:其他,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进口环节不缴消费税;出口金银首饰不退消费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凭证的当天。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的当天。
二、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
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应纳税额:
批发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批发卷烟数量*0.(元/支)或批发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批发卷烟数量*(元/箱)
(四)环节内部征收——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每辆零售价格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三)应纳税额
超豪华小汽车经销商销售给消费者: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0%
超豪华小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应纳税额=生产销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销售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四、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征(免、退)政策
(一)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二)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