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至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发布了多项税收法规文件,涉及电子烟征收消费税、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目录、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药品清单、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
10月、11月份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数量不多、重点突出、影响较大,集中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领域,对纳税人具有重要的影响,笔者特对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做一简要梳理,以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重要程度★★
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对企业享受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规定,并解答了有关问题。
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报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2号),规定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在税前加计扣除。
为帮助纳税人准确享受适用上述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作公布了该政策的操作指南,对适用该政策的具体操作涉及的留存备查材料内容、办理渠道、申报要求以及确定了政策涉及的机构和活动的具体规定。并解答了纳税人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
该操作指南有助于减少政策执行的模糊性,便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享受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遵从负担。
二、消费税
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重要程度★★★
年10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了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有关事项。
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对电子烟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事项进行了规定。
33号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并相应增设了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电子烟消费税的纳税人为我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价定律的计税办法,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33号公告对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和进出口政策进行了规定。
33号公告自年11月1日起执行。
22号公告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征管事项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电子烟的发票开具、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事项、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确定,22号公告自年11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33号公告和22号公告的归档,对相关纳税人的消费税事项进行认定和辅导。
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是出于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调节作用,维护税制公平统一。在烟税下增设了电子烟税目。税制的调整系为了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本次33号公告和22号公告的发布,将确立我国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税收制度,基于税收法治的考虑,在今后适当时间,应在消费税立法时将相应的内容增加完善到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去或进行消费税法的立法工作时进行完善相应的内容。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重要程度★★★★
年11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年第34号),对个人养老金事实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7号),为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统筹布局个人养老金。我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者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34号公告是为落实国办发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而出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自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允许个人按照元/年的限额标准,对其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领取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34号公告对个人养老金的征收管理事项进行了规定,包括个人养老金缴费的税前扣除、个人养老金的代扣代缴以及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和商业银行的信息申报责任等事项。
34号公告规定的政策自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个人养老金制度是关系到我国居民福祉的一项重要的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以及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发布,改变了我国居民养老的格局,居民的商业养老金是对基本养老金的重要补充,对个人养老金缴费的限额税前扣除,增加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内容,个人养老金缴费的税前扣除以及以较低的税率对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进行征税等税收政策,将有利于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发展,为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安排提供了新的选择,将改变个人所得税现有的税收制度,纳税人应积极研究政策变化,积极享受政策优惠。
2、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重要程度★★★
年11月4日,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发布了《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1号),对在广州市南沙区对香港、澳门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的规定,1号通知规定,在广州市南沙区全域对香港、澳门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港澳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该办法规定了港澳居民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包括身份条件、工作条件、诚信条件,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包括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政府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办法还对港澳居民享受税收优惠的征收管理事项进行了规定,包括办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税收待遇等事项。
该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年1月1日起自该办法施行前期间,参照该办法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1号通知是对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的具体规定,对于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如同时符合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可以根据其来源于广州南沙所得的具体税负情况,选择适用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是享受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办法进一步降低了港澳居民在广州南沙工作的税负,有利于吸引港澳的人才来广州南沙投资创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四、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
1、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发布
重要程度★★★★
年11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年第35号),发布了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年12月1日起,35号公告所附的药品清单适用上述增值税政策。公告还对第二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个别药品税号进行了修正,并规定了与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活性成分通用名称一致的药品。
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实行增值税税收政策有利于降低患者用药成本,鼓励制药产业发展,根据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和患者需要,适时发布和调整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医药产业发展,将为广大患者带来福祉。
2、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七批)发布
重要程度★★★
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23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年第35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实施管理。
23号公告发布的是第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有利于纳税人根据目录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车辆购置税免税待遇。
小结:
进入年第四季度,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有所减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因受疫情影响陷入低迷,我国政府继续出台和实施对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因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消费税税目,推出与个人养老金配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现了税收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的关系。税收政策的出台,除了满足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还须着眼税收法治,为今后的税收立法留下空间,保证税制的完善,促进税收法治的进程。
本月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重点突出,内容丰富,深入理解和运用这些政策,尤其是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具有重要意义。相关的纳税人应对与其有关的税收政策认真研究,抓紧决策,合理筹划,确保对政策红利的应享尽享。
从10月-11月出台的税收新规可以看出:
1.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合理安排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并依据操作指南进行税收操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享尽享。
2.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将影响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纳税人,相关纳税人应注意研究电子烟相关的消费税政策,正确按照法律规定申报和缴纳消费税,降低自身的税收风险。
3.个人纳税人应注意准确理解和适用个人养老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积极享受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将带来个人养老金商业市场的发展,包括个人养老金的投资和管理,同时也带来个人养老金个人税收筹划的发展,高收入人群应有效利用个人养老金的税收政策,在财富管理和家族传承中进行相应的税收安排。
4.我国境内对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在税收政策的支持下,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广州南沙等地区,对于不同类别的人群,出台了大幅降低个人税负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个人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进行税收筹划降低自身税负提供了有效的工具,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积极适用相关政策,降低自身税负。
以上是笔者对年10月-11月财政部、税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法规回顾,税收法规的出台反映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和税制的发展,广大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深入理解法规的规定,积极享受税收优惠,规避税收风险,以利自身的经营发展,降低自身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