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概念: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利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特征:分形式特征和本质特征。形式特征,即税收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本质特征,是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依法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分类:
按征税对象,分为五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
按税收最终归宿,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按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支配权,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按计税标准,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汽油、柴油属于从量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属于从量税);
按税收是否有特定用途,分为普通税和目的税(我国现行税制中只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耕地占用税是目的税);
按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可以将从价计征的税种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关税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他从价税均属于价内税。
累进税和累退税;
比例税和定额税;
货币税和实物税;
等。
2.税收产生和发展的根据。
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的根据,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原因,而国家职能和社会需要的发展是税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
3.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或规范总称),它是国家政治权力参与税收分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简言之,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特征:
①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
②税收是以确认税收的权利(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
③税法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
④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
4.税法的功能和作用。
税法的功能可以分为规制功能和社会功能两类。
规制功能包括
规范功能(三要素论:指引、评价、预测;五要素论: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
约束功能和强制功能、
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税收法律关系)。
社会功能包括
阶级统治功能
和社会公共功能。
税法的作用:
①税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和对征税人的约束作用;
②税法对税收职能(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社会职能、监督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实现的促进与保证作用;
③税法对国家主权及经济利益的维护作用;
④税法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
5.税法的调整对象。
①税收分配关系:国家与纳税人;国家内部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涉外纳税人之间。实体利益分配关系。
②税收征收管理关系:包括税务管理关系;税款征收关系;税务检查关系(对内、对外);税务稽查关系(与税务检查形成交叉关系)。确认国家征税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就征税和纳税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征管关系的范围,保护参与税收征管关系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税收分配关系。
6.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违背宪法;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应该在宪法中得以提现;
②税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二级(财税法)子部门法(税法);
③税法的规定往往以私法为基础,税法上的某些概念或理念,来源于民法;
④税法与行政法有区别,但税法中的税收征管与税收行政复议等部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与一般行政法并无二致;
⑤税法属于财政收入法。财政法包括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和财政监督法。
7.税法的法律渊源。
税法渊源,一般是指税法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即税法的效力渊源。我国的税法渊源集中于制定法,包括:
①宪法(我国现行税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制定的基本依据);
②税收法律,我国目前的专门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③税收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条例;
④税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⑤税法解释;
⑥国际税收条约、协定。
8.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程序合法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9.税法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税法解释的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税法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法、系统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历史解释法、合宪性解释法等。其中,文义解释法是最主要的。
10.税法要素的内涵及其构成。
税法要素,又称税法构成要素或课税要素,一般是指各种单行税种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总称。税法要素分为税法的定义性要素,规则性要素及原则性要素,即税法的法律术语、行为规范和基本原则。
11.税法的规则性要素的基本内容。
八大内容:税法主体(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课税客体;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
12.税法的原则性要素的构成。
税收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程序合法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13.税法的体系的构成。
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
14.税收实体法的基本内容。
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与特定目的税法和资源税法。
15.税收程序法的基本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16.税收形式的法律渊源。
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17.税法主体的内涵及其分类。
税法主体是指依据税法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有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
纳税主体的分类: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单独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
18.课税客体与税率的分类。
课税客体分为商品,所得和财产。
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