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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15 1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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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会计处理分析

编者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自2年4月1日至2年12月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但是,如何对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账务处理,国家并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特别是在免税收入会计处理时是否需要进行“价税分离”的问题上,虽然财政部的答复是需要进行“价税分离”。但仍有不少专家学者、财务人员认为对于免税收入进行“价税分离”完全就是多此一举,根本没有必要。因此从1年4月至今,在这个问题上就一直争议不断。

2年6月5日,A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对外销售了一批价值元的货物,开具税率栏次标注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在对于这笔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时,财务公司的两名会计人员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

赵先生认为,根据“15号公告”规定,2年4月1日至2年12月1日,适用%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年第6号)规定,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是税率栏次标注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税率栏次选择的是“免税”,“税额”栏次显示的是“0”,那么此时不含税收入就等于含税收入。因此纳税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所以就不需要再做“价税分离”了。按照上述理由,A公司此笔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而钱女士则认为,A公司的上述会计处理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是先进行“价税分离”,在按照%征收率进行“价税分离”拆分后,把免税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按照上述理由,A公司此笔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7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2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2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26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26

赵先生反驳到,纳税人在开具了增值税免税发票后,如果进行“价税分离”,把免征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其结果就会造成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不符。按照钱女士的做法,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应该填写多少呢?是元还是.74元?

如果填写的是元,那么就会和会计收入核对不上。如果填写的是.74元,而发票开具的金额是,申报的销售额填的小于发票金额,系统对比通过不了。所以,按照“价税分离”进行会计处理完全就是多此一举。

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内容及执行期限

2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分为两段执行:

(一)1月1日至月1日,执行的政策是: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适用%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4月1日至12月1日,执行的政策是: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适用%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以上免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大多数的业务均适用%征收率,但对于前期出台的一些减征政策,例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按2%征收,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等,由于其减征前的征收率都是%,因此对于这些业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政策,按照减征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主要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选择5%差额缴纳增值税等等业务,在4月1日至12月1日间,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1年第11号)规定:自1年4月1日至2年12月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4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现行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2、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1年5月12日,对于增值税免税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会计司明确答复了需要区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比如农产品增值税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2、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比如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需要先进行增值税“价税分离”,然后通过“应计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核算后进入“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的减免税分为“当期直接免征增值税”与“当期直接减免增值税”两种,且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1)“当期直接免征增值税”是指“事先就能确定的减免税”,例如纳税人销售蔬菜,无论销售额有多大,都是免征增值税的(事先就知道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需要进行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备注:直接免征的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选择“免税”)

(2)“当期直接减免增值税”是指“事后才能确定的减免税”,需要进行“价税分离”,然后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备注: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正常选择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在2年4月1日以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减免税属于直接减免。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未超过45万(按月15万)免征增值税。由于纳税人无法预计当期收入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因此,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能直接开具“免税”发票,而应当开具有“征收率”的发票。企业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规定的免征条件时,才能予以免税,所以它不属于直接免征的税款。

对于这一类的减免税,纳税人应该按照财会〔〕22号的规定,对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例1:B公司是一家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年1-月取得销售商品收入40万元,适用1%的征收率,未开具专用发票。由于没有超季度45万元的起征点,因此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0.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0.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0.4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0.4

在2年4月1日之后(2年4月1日至12月1日),适用%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同时按规定开具了免税普通发票。那么此时,纳税人享受的增值税免税就属于“直接免征的增值税”,因此就不需要再进行“价税分离”,不再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C公司是一家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年4-6月取得销售商品收入60万元,未开具专用发票。由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因此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6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以上的做法体现了以赵先生为代表的财务人员赞同的核算方法。

本人赞同钱女士的做法,即先进行“价税分离”,在按照%征收率进行“价税分离”拆分后,把免税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其理由基于如下:

1、企业的会计核算应该遵循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计法》第18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2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从时间上被划分为截然不同的两段,如果前后会计核算不统一,那么就会违背会计法的规定。企业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会计法及其它规章制度,不能按照税法来进行处理。

2、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可比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需要严格遵循会计处理办法开展,会计指标需要保持口径一致,彼此之间可以对比。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阶段性的,也是暂时性的,优惠时间有限(仅9个月的时间),到期后是否会继续延续现在是未知的。为了满足会计指标保持口径一致,彼此之间可以对比的要求(前后统一,横向、纵向可比),所以应该进行“价税分离”。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1年度取得了销售收入万元(每季度都未超过起征点),核算时进行了“价税分离”,2年度取得了销售收入00万元,核算时未进行“价税分离”,假如年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再执行,则年度的收入再次变为了不含税金额。三年的收入分别是不含税、含税、不含税,从而造成了数据之间没有了比较,违反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

因此,从财务核算的准确性来说,建议对免税收入进行“价税分离”,以保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

备注: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免征的增值税,如果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应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如果适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应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明年这些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本文为您梳理了21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出台了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增值税为例,1年1月至今,国家新出台或延续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1年4月1日至2年12月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1年第11号)

2.继续执行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1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1年第4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

(1)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1〕7号)第一条、第五条

4.继续执行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1年第6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1号)第一条

5.继续执行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8号)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1年第6号)第一条

6.继续执行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第七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1年第6号)第一条

7.继续执行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第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1年第6号)第一条

8.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第一条

9.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1年1月1日至年12月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1~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1〕1号)

10.继续执行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1年第6号)第一条

11.继续执行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1年第6号)第二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8号)第一条

12.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1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自1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1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三条

1.继续延长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5年12月1日。

政策依据:《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年第55号)第一条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1年第18号)

14.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特定展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1年至年期间,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1〕42号)第一条、第七条

15.“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特定展品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1〕21号)第一条

16.“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1年1月1日至5年12月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1〕26号)

17.“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1年1月1日至5年12月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1〕28号)

18.“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为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包括年12月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1年1月1日至5年12月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1〕17号)第二、第三、第八条

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1〕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20.“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1年1月1日至5年12月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1〕29号)第一条

21.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

主要内容:自1年11月7日起至5年12月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小颖言税)深度:分包方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总包方一般纳税人如何应对?

分包方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总包方一般纳税人如何应对

1.合同与计价管理,要想好下一步该怎么办

工程造价中的税金计取与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税金计算应保持一致,这是建筑行业的一个基本规则。2年4月1日之后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以下讨论均基于:发包人为一般纳税人,下称甲方,承包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下称乙方),由于在2年12月1日之前乙方免征增值税,因此工程价款中也不含增值税及其附加,相应的乙方给甲方开具的也是免税的普通发票。这是公平合理的,也符合行业惯例。

但是,甲方必须要提前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年1月1日之后,工程尚未完工,后续的工程量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且,年1月1日之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再延续。

此时,乙方新发生的纳税义务就不能再适用免税了,它的不含税收入将会下降,由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争议。如何处理:

方案一:甲方乙方直接在合同中将价款锁死,乙方承担「免税变征税」的价格风险。

方案二:合同中约定,如果遇到上述情况,甲方在结算环节额外增加.7%、.1%或者.19%的税金,但是此部分价款乙方必须向甲方开具%的专票。

2.暂停预缴,与开具发票类型无关

陈文指出,乙方暂停预缴,甲方在预缴时可以凭乙方开具的发票差额扣除。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乙方适用免税,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乙方可以暂停预缴增值税。如果乙方放弃免税,开具了%的专用发票,那乙方还能暂停预缴吗?答案是,当然可以。文件依据就是财税2年15号公告的规定:「适用%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并没有提到适用免税才能暂停预缴。

例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所属某项目为甲供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项目所在地与甲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同一个地级市。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年8月1日,甲公司该项目收取工程款万元,已向甲方开具专用发票,8月2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1)8月1日,甲公司向业主收款万元,并向其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义务随即发生。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1.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1.0×%=15

注:本笔分录附件为开出发票的记账联(票面税额15万元,金额万元),工程款计量单(如有),以及银行进账单。

假如,甲公司这个月没有支付分包款,则9月15日之前,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15万元,结平「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余额即可。

(2)8月2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项目分包款10万元,并取得发票。

借:合同履约成本—分包成本10-10÷1.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10÷1.0×%=

贷:银行存款10

注:本笔分录附件为取得发票的发票联,工程款计量单(如有),支付审批单(如有),以及银行付款凭证。

现在要考虑一个问题: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的价税合计为10万元的发票,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免税普票,税率显示「免税」,税额显示「***」,金额显示「10万元」,价税合计「10万元」;二是征税专票,税率显示「%」,税额显示「万元」,金额显示「万元」,价税合计「10万元。」

我们从陈文得知,无论乙公司开具的是什么样的发票,对甲公司而言,可以差额扣除的分包款都是10万元,可以让甲公司少交的税金都是10÷1.0×%=万元,即上述第(2)笔分录中「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科目借方发生额都是万元!

因此,如果取得的发票是专票,发票上的税额是万元,与分录中的税金的借方发生额万元正好一致,如果取得的是普票,发票上的税额是***,与分录中的税金的借方发生额万元不一致。这都是正常的,差额征税差额扣除的是分包款,又不是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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