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明确通知
取消核定征收!
种种迹象表明,税务局已经将核定征收取消提上了日程。
近日,财税圈疯传一则消息:“税务局明确通知:取消新设企业核定征收,已经办好核定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年起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改为查账征收未定,等后续通知。”
同时,已经有人反馈在上海设立个独下照,已经没有核定征收了。
另一则消息: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事宜,按照核定税种时间点来定,第一年不允许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到第二年才能更改征收方式,具体按到时政策再定;另外针对区外迁移过来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也视为新办企业,按照迁入日期来定。
年核定税种的,并且已经核定征收的,仍然改为查账征收。
以往,对不符合建账要求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适用定期定额征税办法虽然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纳成本,但是随着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进行升级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在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方式中提出,通过完善税制,推进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的转变,严格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标准,减少核定征收企业的数量,同时为查账征收户提供更便捷的方式。
截至目前,虽然税务总局还没有正式发文通知,但是上海各个经济园区已纷纷收到通知:年前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继续核定征收;年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第一年不允许核定征收,到第二年可能有机会更改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的取消
会影响哪些人?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规避所得税,其实早已经是行业内部不是秘密的秘密了,网红、投资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平台等都采用的这种方式。
网红经济圈
从李子柒、李佳琦到普通主播,税收永远是网红绕不过去的问题。
当前直播平台和网红的合作方式主要有4种合作模式:
(1)与和平台直接签约,成为直播平台的员工,收入按工资薪金纳税;
(2)网红单独成立工作室;
(3)经纪人协调网红在平台直播;
(4)网红直接直播。
而就具体纳税方式来说,网红所得无非是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尽管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个人所得税计算上稍有差异,但由于两者都是综合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税率是一样的,税率最高可以达到45%。
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35%,按某地的方式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可能降到约3.5%。
举一个例子:某网红取得劳务报酬收入万(假定无其他收入和扣除项),则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收入-6万)*税率-速算扣除数=(-6)*35%-8.=.31万。
如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工作室,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应税所得率*税率=*10%*30%-4.05=25.95万。
所以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取消后,网红个人所得税税负将大幅上涨。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高管
一些高管,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为了降低税负,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由该类企业以提供劳务(含咨询劳务)的方式给自己所任职的企业,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自己所任职企业作为成本列支。
而成立的用于避税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则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幅度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但这类操作方式风险极大,因为此类高管实际上从事的工作并非劳务报酬性质的工作,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概念上差异极大。
由于高管工作性质,人为将工资薪金所得税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即使在发票表象合规的基础上,也无法掩盖其下工资薪金的真实性质,极易给自己带来风险。
无合规成本发票的经营实体
一些公司,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合规的成本发票。为了解决此部分实际发生的成本列支问题,部分公司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模式,对外开具发票,供下游企业或集团内部企业列支费用。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则采取核定征收方法,在既满足下游企业取得合规发票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又能降低本环节的税负。
这类企业操作,需要考虑业务的真实性问题,否则极易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随着与虚开发票的严格管控,往往无法节税,还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投资平台
一些企业或个人采取上市前在这些地方成立持股平台,待公司上市后进行股权转让,以享受对股权转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但实则该操作方式风险极大:持股平台设立到公司上市后股票解禁往往长达几年,根本无法保障核定征收政策不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国家明确禁止对股权转让采取核定征收。因此该方式在国家宏观政策下,已经越来越少被投资圈采纳。
空壳公司
一些空壳公司注册在核定征收区域,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正常运营的企业的收入“替换/转移”到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该种方式极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给相关人员带来刑事追责。
为什么要取消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风险巨大
核定征收是一种粗放的管理方式,《征管法》的第三十五条对核定征收适用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通俗来说,分为两种:
1、没有建账的。
2、建了账但是税务机关不信的。
目前,核定征收存在非常大的风险,核定征收原本是惩罚性措施,但在实务中,却逐渐成为了一种“税收优惠”!
造成税款直接流失
(1)核定征收企业发生大额股权转让或财产转让,无论产生多少所得,都只能按照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导致税款流失。
(2)核定征收企业主营项目确定有误,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导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行业下限,导致税款流失。
(3)核定征收税款少于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款,导致税款流失。
造成下游企业计税基础减少
(1)定额征收企业在定额范围内代开、虚开发票的,造成受票企业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定率征收企业由于实际税负低,承担少量税款而开具大量发票,下游企业取得支出发票后可以按25%税前扣除,造成企业所得税税税款减少。
造成上游企业税款流失
按收入定率征收企业或定额征收企业,由于没有支出发票也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可能不向上游企业索取发票,将导致上游企业藏匿收入,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随着税收现代化服务的不断推进,核定征收程序流于形式,核定的税额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纳税能力,造成了国家税源的损失,更容易滋生税收腐败等问题。
逐步实现取消核定征收,既能减少税源损失、也能保证税收的公平性。
核定征收税务局
都要查什么?怎么查?
随着上海开了取消核定的第一枪,全国取消核定征收将会是必然趋势,而地区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核定征收进行自查自纠,主要是从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二)是否对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进行核定征收;
(三)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四)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是否存在超率核定;
(五)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
(六)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
(七)对核定征收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