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国税财务报表-年报中资产负债表要填报的数据,是跟年财务报表-第四季度资产负债表填报的数据一样吗?
第四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初余额”列和“期末余额”都是指您企业在年初和年末时列报的数据,因此是一致的。财务报表中所需报送的利润表是您企业根据相应的会计准则编制的,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您企业需要根据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利润表上的列报金额不受纳税调整的影响。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收入、折旧和融资利息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自年10月1日起,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怎么选择消费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4、哪些纳税人可选择按季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信用社,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实行按季申报(包括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
5、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会计上未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计上已经确认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扣除;对于会计上未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税法上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