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日:彩票公益金代收、彩票业务费代收
1-19日: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9-15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1-20日: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1-24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核定征收印花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申报后三日内,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备注:1至7日为法定节假日,对应征期进行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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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个税常见问题
1、9月份的工资10月份发放(10月1日后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享受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
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98号)规定,纳税人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纳税人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实际取得,可以享受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但需要提醒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不能再扣减一次元了。
2、年10月申报9月份工资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可以减除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吗?
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98号)规定,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适用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对于9月正常发放的工资,相应税款在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不适用元/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3、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了10月份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有部分单位可能会因国庆节长假而将10月份工资提前至9月底发放。各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的上述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表,税务机关会实事求是地让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为此,税务部门统一推广使用的扣缴客户端软件已提供了相应税款计算功能,依法提前发放工资的单位可以通过选择10月“税款所属期”适用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但相应税款仍需在法定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需要提醒扣缴单位和纳税人的是,9月份正常发放的当月工资仍需按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现行税率表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扣缴申报与事实不符的,税务机关后续会进行核查纠正。
十月申报注意事项
1、关于所属期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的税款所属月份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而非工资薪金按照权责发生制所属时间。
例如:9月的工资10月8日发放,这时税款所属月份是10月,而不是9月份,纳税义务应发生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即年11月1日至15日。
2、10月1日至15日申报的个税所属期是哪个月?
10月个税申报中,税款所属的月份为9月,一般是指9月份发放的8月份工资;9月份应该扣除元。
3、10月份发放的工资,扣除费用按元扣,何时申报?
根据个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即11月1日至15日申报。
4、长期“提前”办理申报的扣缴单位,想改回申报期,该怎么办?
部分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做为税款所属期,长期“提前”办理申报的扣缴单位
例如:单位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但因为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
解决办法:
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即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选择自动为每个员工生成零收入的申报记录),并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即到了11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时间)为10月的个人所得税)。
提醒:
采用这样的方法进行调整,员工在未来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时,会有一个月的零申报记录,不利于体现员工的连续就业情况,还请扣缴单位综合各项因素,判断采用上述调整方法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