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薇娅偷逃税被罚13亿#
薇娅事件发生后,夫妻二人先后发布致歉信,其中薇娅丈夫黄海锋在信中所述“所谓的税务规划统筹”,言中透露出这次事件是个失败的税务规划。
很多经营者并不太清楚什么是真正的税务规划,以至于被所谓的咨询机构恶意“筹划”,并以取高额的咨询费,没想到被税务认定为偷逃税,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哪些是容易利用的“筹划”坑呢,一起来盘点一下吧:
一、用民事合同改变纳税义务
某公司购买一间商铺,开发商承诺,商铺的全部税费均由开发商承担,于是这家公司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并付清了房屋的款项,但是开发并没有将公司应该承担的税费进行缴纳。到公司去办理房产证时,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契税40万、印花税3万,以及滞纳金20多万。
我们应该明确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属于《合同法》的管辖范围,这种包税的条款,并不能对抗税法中的纳税义务的规定,也就是企业作为房屋的购买方,需要承担缴纳契税及印花税的纳税义务,这个义务是法定赋予的,不可以人为地进行转嫁,即不能改变纳税的主体。
最终,企业需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后,再依据合同中约定,起诉开发商来追缴损失。
但是已经造成的税收违法记录及名誉的损失却不能改变了。
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企业在出租房子时,行业惯例是谁承租,谁来交税,于是就在合同中约定,“各项税费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方就以为相安无事了,结果等到被税务机关发现时,未缴的税金一定是要求纳税义务人出租方补缴,与之相应的滞纳税金、罚款也跑不了,民间合同约定,在税法面前完全没有意义了。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二、用经济合同改变税制安排
有这样一家企业,是生产化学产品并销售的,每天都有大量的产品出厂,发往全国各地,各批次的产品价格中均包含运输的费用,即对于买主来说是包邮的。经过中介机构筹划后,将运输的部分通过改变销售合同中的价格,进行拆分,直接将税率由原来的13%降为13%和9%,大大降低了增值税。
后来税务机关在金三系统中发现,这家公司以前从来没有申报过9%的销售额,这段时间突然就多了,于是经过审查,认定企业规划出的运费属于价外费用,应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50多万。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生产销售企业,销售货物并运输是一种混合销售,应当按照销售货物,适用货物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且通过改变经济合同,人为拆分出来的运输价格,也不符合代垫运费的条件,作为价外费用,还是要按照货物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用阴阳合同改变交易金额
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万元,其中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万元,少缴营业税金及附加万元,合计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违法行为罚款共计8.83亿元。
今年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4月初受理的关于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已查明郑爽年至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07万元,并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这两位明星均是利用阴阳合同来避税,这种方式并不高明,而且也容易查出来,还伴随着做假账、两套账、资金流水异常等“并发症”,假合同的资金对公转账,真合同的差额部分通过私下交易,这在对个人卡监控逐渐严格的今天,想查出来是分分钟的事情。税务机关对待这种主观恶意的行为处罚也是非常严的,多数都是按照上限罚款。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阴阳合同来改变交易金额,根本就不是规划,而是偷逃税!
四、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
年12月20日冲上热搜的新闻:
薇娅的全部补税、罚款和滞纳金为13.41亿元,其中补税及罚款是12.18元,这里面的1.16亿元就是她虚构业务,转换的收入。
杭州税务局称:“年至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同样地,在这1个月前,雪梨、林珊珊在年至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对雪梨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5万元。
文中所述的就是第三类: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这曾一度被明星艺人、网络大V、带货主播等众多的高收入人群作为“税收筹划”的经典模板!
为什么要转换收入呢?因为税率不同啊。她们的收入构成:佣金、坑位费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在税法中定义的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高收入的她们适用的是45%的税率,对于过亿的收入,就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税额时再减除20%,再扣除基础及附加等扣除,还有速算扣除数,实际税负也高达36%。
结果把合同一改,就变成了企业所得,这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注册在可以享受核定征收的地区,大概的核定后的税负率约为3%-5%,甚至更低,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非常少。
这样改变以后,把明显把属于靠个人IP形象、个人流量的效益带来的报酬性质,变成了企业的所得,而“筹划”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往往都在异地、没有实质性经营、没有员工社保等缴纳的因素均成为恶意筹划、以缴税款为目的人为操控行为。
这哪里是什么筹划坑位费、佣金啊,分明是把人拉入了坟!
五、用平台等新型经济模式
案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企业检查时识破该公司形式上利用平台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实质是发放正式员工奖金、补助的违法手段,税务机关最终对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补扣缴个税多万、罚款多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图中就是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流程,平台想要完成这个交易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平台可以核定征收;平台具有代扣代缴的资质。其实这两个条件均为合法,但是平台在实际操作时,为了追求利益,无论真假用工都合作进行发票的开具,而且表面看似真实合法,还有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问题就出在了个人的身份上,看下面这个案例,这就一个虚开的平台:
不要轻信灵活用工平台、人力资源公司等推介的税收筹划方案,真正的税收筹划是由拥有着丰富税收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背景的税务专业人员、法律专业人员等团队实施,而不是靠个平台,由一些人力资源方面,而非税务专业的人,构造合同、构造个资金流水、虚设些人员配置等操作就叫筹划了。这种操作无非就是利用平台经济,核定征收及返税等优惠政策,将税负转嫁后,再虚开发票罢了。
这些合作的企业,很多都是抱着国家允许这种经济形式的发展,用表面的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的交易;还以为平台帮助做的全套证据链是那么天衣无缝,税务根本查不出来,存在着侥幸的心理。殊不知,所有的假的都不能变成真的,构造的假证据也仅是掩耳盗铃罢了。
结语
最后,面对着市场上鱼龙混杂的税务咨询机构、培训公司等打着税收筹划、节税多少等旗号让无数企业趋之若鹜。很多企业存在着侥幸的心理,认为把证据已经做得天衣无缝了,税务机关是看不出来的;而有的企业完全是相信了中介机构,认为筹划就是有空间,如同一味灵丹妙药,享受着所谓的“节税”带来的“成就感”,可没想到,当一幕幕遮羞布被揭开,看到了事情的本质,不得不恍然大悟:原来“税务规划”是违法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