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下发了一则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稽罚告〔〕4号),对涉案公司作出补缴税费和罚款超4.5亿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简介
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年第4号)及附件《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代码第二目“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罚款执行标准为最低限额50%”的规定,对涉案公司少缴消费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对该公司少缴纳消费税,,.26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63元;对少缴纳城建税20,,.03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10,,.52元,罚款合计,,.15元。
明税解析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重质油、原料油和原油等化工原料进行委托加工或者调和成燃料油的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行为,燃料油又属于应税消费品,因此加工或者调和燃料油的行为属于应税行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企业则为消费税的扣缴纳税义务人。
企业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同时,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