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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28 21:00:00

一、概念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的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ml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税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征税对象

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ml摩托车,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叉车、电动摩托车不是应税产品。

四、征税范围

购置是指取得并使用的行为:

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

五、税率与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但是由于应税车辆的来源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确定

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价格的,按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款。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六、车辆购置税减免税的具体规定

(一)法定减免税的规定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二)其他减免税规定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北京年冬奥会和东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激动车牌证的车辆,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免税。(三)减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用途改变发生之日。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七、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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