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那么购置税具体如何计算呢?
购置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其中,计税依据即购置不含税价款,这里的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以及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放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由于具体购置行为不同,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的确定也有所不同。
购买自用(比如4S店购买应税车辆),计税依据为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不含增值税价格,一般情况下,为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进口自用车辆(直接从境外或委托代理进口)的计税依据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以及消费税(若涉及缴纳)。
自产自用的车辆(比如汽车生产厂家自己生产后留下使用的车辆),需要视同销售,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若没有同类应税车辆的,则需要考虑组价,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受赠、获奖的应税车辆,虽然无需支付车辆价款,但是购置税依然需要缴纳,以取得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上载明的价格确定,无法提供原购置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平均交易市场价格确定。
购置税实行统一税率10%,但年国家为了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的发展,对部分应税车辆给予了一定的减征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文规定,对购置日期在年6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这里的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满足以上条件的乘用车,应缴纳的购置税=计税价格×10%×50%。
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家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业作业车辆以及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