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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货,对于非旧货经营单位而言是比较陌生的业务。而一旦发生了就容易因为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比如出售已经使用过的包装物、材料等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就是典型的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的案例。
在实务中,很多人容易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固定资产外)当做“销售旧货”处理。其实“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有明显区别的:
1.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2.旧货的物品使用人、销售人不是同一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是同一个人。
3.销售旧货,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固定资产外),一般纳税人应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上述出售的已经使用过的包装物、材料等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例子实际上是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若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那将面临的就是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税务机关的罚款。
销售旧货相关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0号):“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四、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执行。”
END
作者:慧纳税货劳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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