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晴天,万里无云,一扫前几天的阴霾。
人的心理真是很奇妙,天气好了似乎心情也跟着豁然开朗,看问题的视角都不一样了,都说天时地利人和,果然有道理。
中秋假期家里人做了小手术,又耽搁了几天学习,果然计划赶不上变化。心里着急也没用,还是当下抓紧学习吧ヾ(°°)
一、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一般货物进口征税规定
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1)纳税人
①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②代理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人为纳税人。
2)适用税率
按货物类别适用税率13%或9%,不适用征收率。(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同类货物的税率相同)
进口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3)计算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包括货价、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
注意:进口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1)纳税人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纳税人是个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可作代收代缴义务人。
2)计税规则
自年1月1日起:
①单次交易限值为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元。
②在限值以内进口的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
③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④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⑤完税价格超过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⑥实际交易价格(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3)退税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可申请退税,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二、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税政策
1、免税并退税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包括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外贸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2、免税不退税(未核算、未负担进项税的情形不退)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软件产品。
④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⑤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⑥已使用过的设备。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⑦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⑧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⑨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⑩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列明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①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②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征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①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②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③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⑤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⑥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视同出口货物
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需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
6)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视同自产货物
1)满足5个条件: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无涉税违法,但不同时符合上述5个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
A.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B.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C.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D.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F.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G.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H.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I.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只免不退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又免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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