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近几年来,随着新型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地位逐步提升,而我国在服务贸易中又存在大量的逆差,我国企业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总量也越来越大。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既涉及海关税收(本文中的海关税收特指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也涉及国内税收,因此无论海关还是税务机关都加强了对特许权使用费纳税情况的监管。这就需要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企业按照海关以及税务相关法律要求做好各类申报工作并依法纳税。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从国内税收、海关税收以及贸易统计等视角来说,不同视角下特许权使用费有不同的定义。海关总署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从国内税收视角来看,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则较为复杂。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预提税等税种,各税种以及税收协定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也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与《审价办法》相比,两者列举的特许权种类有所不同,名称也有差异,如《审价办法》称之为专有技术,而实施条例称之为非专利技术。
在税收协定中,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列举则更为详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年签订)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为: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和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或其他类似无形财产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总体看来,海关税收以及国内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界定是近似的,因此在我国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会同时受到税务机关以及海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