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法,是大多企业所采用的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方法。一般计税法的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时,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得正数,即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当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时,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得负数,即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企业当期销项税不足抵扣金额,其金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通常所称的期末留抵额。
企业人员想要正确核算各期的应纳增值税,必须要能够正确核算各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销售额和税率的乘积计算而得。销售额是不含销项税额的销售额。即销项税额是从买方收取,但不计入所发生的销售行为的价格的数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税率是根据企业所经营业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税务机关核定后是确定的,不会发生变更的。所以,能否正确计算企业销项税额,关键在于企业销售额确定的是否正确、合理。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通常包括手续费、运输装卸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代收款、代垫款、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返利及其他合理的收费。按税务总局的规定,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核算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一般的销售额确定如上,但实际经营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的销售方式,其销售额的确定有所不同。
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销售方销售应税行为时,给予价格一定的价格优惠。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税;如果仅在备注中注明折扣额时,是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也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是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物,并以折价款冲减货物价款。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时,按新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除外。
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是购销双方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从而完成货物购销。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并各自开据合法的票据,计算销售税额。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直销员按批发价购入货物,按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直销员起中介作用,直销企业直接按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向直销员支付报酬。
直销企业先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直接从消费者处取得货款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发生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发票错误、折让、退回等的,可按规定开具红冲专票。
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是销货方为促使购货方快速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而收取的包装物使用押金,购货方在规定期间内退回,销货方会返还。税法规定,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以内且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按包装物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包装物押金为含税价,计算时需核算为不含税价。
销售退回或折让:
销售退回或折让,是所销售货物,因质量、规格等原因发生的,货物退回或给予一定的折让。税法规定,因销货退回和折让而退还给购方的增值税额,可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还本销售:
还本销售,是销货方的货物售出后,按约定时间,一次或多次将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为还本支出。采用还本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不仅存在以上特殊的业务形式,还存不以资金形式反映的情况发生,就是通常所说有视同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计税销售额:
按企业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按其他企业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成本,自产的为实际成本,外购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
销项税额的正确确定,是计算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的前提。如何才能正确确定销项税额,是需要企业人员依据税法及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所发生的日常经济业务进行分析、判断、核算,最终获得正确、合理的销项税额,为进一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打下基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