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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6 17:45:00

原标题:每月要文

年7月税收法规辑要

每月税务要文作为税纪云平台的独立固定栏目,及时为您总结更新上个月的税务热门文件要点,持续为您传递、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动态,提供最新财税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

文件概要: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14号),公告如下:

自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

适用期间:

自年8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

文件概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

1、明确承受方应当缴纳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情形: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2、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第二条(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3、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②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③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4、列明三种可退契税的情形:

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适用期间:

自年9月1日起施行。

3、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年第24号)

文件概要: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税务总局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进行部分税费减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减征:

住房租赁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保障性租赁租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不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也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住房租赁企业房产税减征: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注: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

3、征收管理:

纳税人享受此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适用期间:

将于年10月1日起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概要:

为贯彻落实契税法相关规定,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在年8月4日前提出反馈意见。有关内容如下:

1、明确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2、明确部分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奖励、划转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3、列明契税申报需填报的税源明细表和四类资料,以及报送资料清单。

4、明确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所需申请资料。

5、细化“先税后证”的管理方式:

规定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征收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契税信息联系单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适用期间:

将于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年第19号)

文件概要:

该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年第40号的补充,旨在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方式,并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人。

新公告主要变化:

1、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原40号公告规定: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2、以下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原40号公告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3、纳税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政策衔接:

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本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适用期间:

自年6月29日起施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概要:

为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和税收确定性以及提升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效率,税务总局制定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告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简化:

由一般程序的6个阶段简化为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提出具体时间要求,比如1)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开展分析评估和功能风险访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2)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企业协商完毕(即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文本内容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终止简易程序。

2、适用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3、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64号)如何衔接

除了程序上的特殊规定外,并未改变64号公告的实质内容规定。

适用期间:

将于年9月1日起施行。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概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城建税纳税服务,规范城建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年8月13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1、明确城建税计税依据

依照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细化城建税征收管理的有关内容

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适用期间:

将于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

文件概要: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0号

文件概要:

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适用范围

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国务院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范围;

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版)》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2、申报方式

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可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3、一般企业和汇总纳税企业针对此项优惠事项的纳税申报填写

季度预缴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10行“实际利润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汇算清缴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附表“A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4行“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管理方式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

适用期间:

自年7月2日起执行。

9、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4号)

文件概要:

1、可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类型:

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列明技术合同技术收入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科技人员依法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事项等。

3、明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流程:

一般由技术交易卖方提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如涉外合同且技术交易卖方为境外的,可以由技术交易买方提出申请。

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业务系统在线提交完整的技术合同、合同附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予以分类登记,按不同的登记类别分别出具《深圳市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深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纳税人凭登记证明向市税局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4、技术性收入的核定: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者开发成果的,其技术性收入是指向技术交易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者开发成果的,其技术性收入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的,其价款计入技术性收入。

其他技术合同的技术性收入是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为委托方或者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后的剩余金额,但是按照国家科技部的相关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确定的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以计入技术性收入。

适用期间:

自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

文件概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年第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91号)的规定,延长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至年12月31日。为便于研发机构办理国产设备退税,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适用期间:

施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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