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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13 17: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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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以“六个一以贯之”来总结党的以来我国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宝贵经验。“双碳”目标的提出把我国绿色发展之路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成为未来我国几十年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基调之一。税收将继续主动引领“双碳”目标,继续以“六个一以贯之”的精神,将“绿色”作为税收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推进下去,其目标构建与实现路径建议如下:

(一)要客观评价我国现行绿色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已构建起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以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为重点,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税种为辅助的“多税共治”的绿色税收体系。现行绿色税收体系虽然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距离“双碳”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例如,从碳排放的角度来看,无论是环境保护税、消费税还是资源税都没有专门针对碳排放量征收,税收对碳排放的调控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必须从实现“双碳”目标出发,基于中国特色税收体系来发展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

(二)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现代化绿色税制体系。

根据党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结合“双碳”目标的安排,做好绿色税制体系的设计和规划,发挥税收支持碳减排的功能。笔者认为,我国绿色税制体系建设应当立足国情和发展阶段,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围绕“双碳”的两个阶段性目标进行:第一个阶段目标是年实现碳达峰,这一阶段需要通过税收政策加强对低碳能源、低碳产业、低碳技术发展的引导和鼓励。第二个阶段目标是年实现碳中和,这一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譬如,根据经济形势和碳减排的需要,择机开征碳税,同时加大税收对碳捕捉、碳封存、碳汇林业的支持。

1.进一步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在考虑碳减排的因素下,应适当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通过在环境保护税中增设“二氧化碳”税目来实现碳税的征收,将在生产消费过程中产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纳入征税范围。根据“渐进次优”的思想,在开征初期,仅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待制度较为成熟,征管经验丰富时,征税范围可以扩大到甲烷、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等温室气体。

2.完善资源税制度。化石能源应根据其二氧化碳含量征收资源税,并相应提高资源税税率。将森林、草原、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体现税收对碳汇资源的调控力度。

3.完善消费税制度。建议将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提高成品油、燃油汽车、摩托车、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以体现税收对绿色消费行为的引导。

4.完善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考虑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延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范围;第二,鼓励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将水电、风电、核电、太阳能发电、生物发电等都纳入税收优惠范围;第三,鉴于“控煤”是实现减排的关键,建议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第四,完善支持绿色交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电动车锂电池、太阳能电池等新能源产业的税收补贴;对采用新能源和低碳技术的交通运输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要建立健全绿色税收征管机制。

绿色税收征管机制是实现绿色税收职能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构建税收征管现代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成功经验可以运用于绿色税收的征收,让绿色税收为实现“双碳”目标保驾护航。

1.健全多部门税费征管协同机制。《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主导、环保协作、协调”的征管模式,这意味着,绿色税制体系的良好运转需要构建一个由税务机关、环保部门、地方、其他单位共同参与、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发挥优势的多部门协同征管机制。这种机制既是维护各方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资源整合,规范办税行为的制度创新。协同征管各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能,建立起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监督的绿色税收征管机制。

2.建立涉税数据共建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是实现绿色税收有效征管的重要技术保障。搭建全国统一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将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和环保部门的监测系统对接,制定统一的涉税信息标准,明确数据采集、传递、分析和利用的规范,形成标准、真实的信息数据库,加强对信息平台的维护,建立平台管理制度,严格评估和考核机制,保障绿色税制征管的稳定性。

3.借助现代化税收征管工具加强绿色税收的征管力度。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税收征管。利用大数据对碳排放进行精准掌控,利用区块链对碳足迹进行精准追溯,利用人工智能对碳排放量进行精准监测。借助科技赋能税收征管,实现绿色税收征管的智能化、数字化。

4.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征管效率。根据“征管纳服统一体系”的要求,探索绿色税收的征管与纳服相融合的征管模式。在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中实施税收征管,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体现纳税服务,共同促进绿色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全面实现绿色税制的政策目标。

(四)要加强绿色税收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从国际税收的角度来看,绿色税收带来了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的契机。截至年6月,全球已经有个国家或地区宣布碳中和目标,绝大多数国家承诺将在年前实现这一目标,为此,这些国家纷纷运用税收工具来实现碳中和目标。我国应以实现“双碳”目标为契机,加强与各国绿色税收的协调与合作,从而营造有利于我国绿色发展的外部环境。

1.积极推动全球绿色规则的制定。做好“双碳”工作,我们要坚持“以我为主,贡献方案”的思路,秉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积极参与全球绿色规则的制定,提高我国在全球绿色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动建立一个符合大部分国家利益、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清洁美丽世界做出贡献。

2.加强碳税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在将碳税作为气候治理的重要手段时,要特别注意防范碳税的“碳泄露”现象。由于大气是一种高流动性、无边界的国际公共产品,一个国家征收碳税的减排效应会被未征收碳税国家的碳排放所抵消。由于“碳泄露”现象的存在,碳税的征收不仅不能使全球碳排放减少,反而会使征收碳税的国家在国际竞争中蒙受经济损失。

目前解决“碳泄露”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进行碳税边境调整。因此,我国应与周边国家签订碳税双边或多边协定,通过碳税边境调整来解决“碳泄露”问题,特别要用好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分享绿色税收的成功经验和最佳实践,共同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协调解决税收争议,加强税收政策沟通与征管协作,推动全球绿色税收体系向着更加公平、透明、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3.主动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在当前“逆全球化”升温的条件下,CBAM作为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已成为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结语

我们一方面要研究如何通过主动实施绿色税制进行减排,以有效应对CBAM的威胁;另一方面要着手研究我国的碳税边境调整机制,以保护国内低碳转型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运用上要坚持境内税与边境税的“双税联动”,既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中适当维护国内产业发展的竞争力和安全性,又可以获得对等的谈判权和主动的话语权,与欧盟形成对等约束关系。只有通过境内税与边境税的配套协调与良性互动,才能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展现税收服务绿色发展的时代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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