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银首饰商店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一般纳税人)。8月实现以下销售业务:
(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元。
(2)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首饰一批,销售额为元。
(3)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饰品,销售额为元。
(4)销售金银首饰、钻石连同包装物,其包装物金额为元,未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换出金银首饰同类品种销售价为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元,实收回金额元。
该商店8月应交消费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如下:
金银首饰、钻石饰品零售应交消费税
=(++)÷(1+13%)×5%=.15(元)
包装应交消费税=÷(1+13%)×5%=.93(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金银首饰销项税额=(+++)÷(1+13%)×13%=.16(元)
包装物销项税额=÷(1+13%)×13%=.42(元)
(3)根据以上计算,做会计分录如下:
1)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以旧换新)收入。
借: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贷:主营业务收入——批发.83
——零售.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
2)计提金银首饰消费税(附加税费略)。
借:税金及附加.1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
3)随金银首饰销售包装物收入。
借:银行存款.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
4)计提包装物收入应交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9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