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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浅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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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之前纳税主体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标准缩短到天,扩大了纳税主体的范围。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天”的规定又作了更为详细的阐述,即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居住满天但连续居住不满6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除对纳税内容做了调整外,在征税方式上首次纳入综合征税模式。

综合征税模式是指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就其总额进行征税。其有助于解决不同收入群体在征税过程中纵向、横向不平衡问题,即单项重复征税,同种类收入税率差异较大,为实现公平税负、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起到积极作用。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模式,其他的纳税项目实行分项征税模式。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不再区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修改后统一归类于“经营所得”,并增加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经营所得。之前的个税法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个税征收标准,没有属于自己的征税法律标准,修改后将上述两项直接在法律中明确,且统一纳入经营所得的类别中,避免了过于细化、繁琐的分类复杂化。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免征额提高至元/月,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也提高至元/月。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拓宽了低税率的级距,降低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纳税额。

主要体现在修改后扩大3%、10%、20%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使原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

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使原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原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

原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并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

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是其最大亮点,体现了“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6大附加扣除项直击当下老百姓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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