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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旧小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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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单位经常会遇到处置小汽车问题。单位将已使用的小汽车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发票。听听今天的吧。

每日说税,直击财税要闻,紧跟政策法规,结合实务说风险。

近日,有会员咨询,单位有一台已使用的小汽车要对外销售,处置该小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票?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一、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自年3月1日至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可减按1%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的小汽车,还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即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单位为一般纳税人

单位应区分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并根据小汽车的购入时间点来确定

如何计缴增值税。

(一)原增值税纳税人

自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时间在年8月1日前

单位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

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2.购进时间在年8月1日以后

单位购入的小汽车是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入的,以及在一般纳税人期间购入按规定不可以抵扣且未抵扣的,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单位应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税率为13%。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购入的小汽车可以抵扣,但因为自身等原因并未抵扣的,也应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1.营改增试点日的确定

自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从该日起,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

自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自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因为年8月1日起,小汽车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虽然营改增试点自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部分行业开始执行。但是单位购入小汽车的时间点在营改增试点日之前还是之后,营改增试点日应根据单位的行业确定,可分别为年8月1日,年1月1日或年5月1日。

2.增值税适用政策

购入小汽车取得时间在营改增试点日以前;小汽车取得时间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以及购入小汽车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这三种情况下,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除此之外,单位应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税率为13%。

三、发票开具

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的,可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自年2月1日起,单位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小汽车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单位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今天每日说税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下期再见。

更多财税详情请搜索大象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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