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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四计税销售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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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和以下项目: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代收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4.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注意:

1.价外费用适用的征收率或税率与价格相同,因为二者依附于共同的应税行为。

2.增值税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事先选择,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包装物押金

1.对于一般货物、啤酒和黄酒,满足一下两个条件,押金无需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1)单独记账;

(2)未逾期,以1年与约定期限孰低为准。

未单独记账的,在收取当天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单独记账的,则在逾期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押金于收取时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三)特殊销售方式的计税销售额

(四)销售额核定

境内交易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进口货物时,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如果交易对象无需缴纳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消费税项目去掉。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除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外,一般货物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五)差额销售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含税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价款

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价款)

(1+9%)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价款)

(1+9%)

9%

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扣除土地价款时,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为扣除依据。

2.金融商品转让

含税差额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1+6%)

销项税额=(卖出价-买入价)

(1+6%)

6%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1+3%)

应纳税额=(卖出价-买入价)

(1+3%)

3%

3.旅游服务

含税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1+6%)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1+6%)

6%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1+3%)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1+3%)

3%

4.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含税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出费承运方的运费

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出费承运方的运费)

(1+6%)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出费承运方的运费)

(1+6%)

6%

5.劳务派遣服务

对于劳务派遣服务而言,选择了差额计算销售额,意味着同时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和5%的征收率。

含税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5%)

5%

6.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含税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

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

(1+3%)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

(1+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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