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釆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釆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年11月1日前已订立合同的,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缴纳资源税。
二、征税范围
(一)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6种应税资源采用比率税率和定额税率,其他采用比率税率。
(二)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
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黏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P页。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水类型和经济发展情况等实行差别税率。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消费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资源税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按《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或从量计征,以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消费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销售额
1.纳税人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输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优质费等。
即:除了运费外,其他销售额确定和增值税一致。
运输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道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未取得相应凭据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2.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三)销售数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数量。
(四)特殊规定
1.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金额或数量(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外购金额和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5.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计算公式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产品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六、税收优惠
(一)免征资源税情形
1.开釆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税。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减征资源税的情形
1.从低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陆上油田每平方公里低于25万m3,陆上气田每平方公里低于2.5亿m3,海上油田每平方公里低于60万m3,海上气田每平方公里低于6亿m3。
2.高含硫天然气(30克/m3、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
3.稠油(黏度≥50毫帕,密度≥0.92G/CM3)、高凝油(凝固点高于40℃)减征40%。
4.对实际开釆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下降到原设计可开储量的20%或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5.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对页岩气减征30%。
6.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小规模纳税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7.自年12月1日至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
(三)地方性减免资源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2.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减征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纳税人减征、免征项目,应单独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减税。
七、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
(二)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开采地或海盐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按季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