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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增值税法二审稿公布,共24处修改,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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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年8月28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于年9月1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早在年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曾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此次公布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仍然采用了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同时对草案一次审议稿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本文将对草案一、二次审议稿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分析草案二次审议稿调整的主要内容,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重点内容进行分析解读。

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法(草案)一次审议稿共六章、三十六条,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共六章、三十七条,除因条款增删导致的条款序号调整外,相较于草案一次审议稿,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发生了24处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亮点

(一)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没有对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予以细化。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直接列入增值税立法,同时授权国务院调整,提高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立法层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制度范畴,由法律予以规定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细化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条件和程序,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更加充实完善。其中,具体条件与现行增值税*策基本一致,但程序有所不同。根据现行*策,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才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申请资格认定”调整为“登记”,有利于贯彻税收便利原则。

(二)大量授权立法条款提高了授权层级

草案二次审议稿将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形、差额计税的具体情形、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具体情形、留抵退税办法、预缴税款的具体情形、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的立法主体由财*或税务主管部门上升为国务院,同时取消了财*、税务主管部门针对特殊跨境交易另行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权力。

视同销售行为属于征税范围,差额计税属于计税方法,增值税扣税凭证和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属于应纳税额计算的范畴,留抵退税、预缴税款、出口退(免)税、跨境交易扣缴义务人均属于税收征管的范畴,这些属于税收基本制度,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将这些基本制度的授权立法主体调整为国务院,取消对财*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有利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三)明确了纳税人的留抵税额选择权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了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抵扣或者予以退税,但未明确两种处理方式是税务机关决定还是纳税人选择。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了纳税人有权做出选择,有利于贯彻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国务院会出台申请留抵退税的具体办法,该办法将成为增值税法的配套制度,纳税人应当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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