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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邯郸这六家单位因税务问题,被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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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行*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网站最新公布一批行*处罚决定书。

(一)该文号为“冀邯税三稽罚〔〕7号”的行*处罚决定书显示,案件名称为邯郸市恒宁玻璃钢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处罚事由为其他逃避缴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款“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给予该单位处以罚款.51元的处罚决定。详细内容如下:

(二)该文号为“冀邯税三稽罚〔〕8号”的行*处罚决定书显示,案件名称为河北建*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处罚事由为其他逃避缴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款“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据《税务行*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一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年第二号修改)第28项:“2.纳税人偷税5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0%以上:5年内第1次偷税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不接受税务处理或行*处罚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给予该单位处以罚款.02元的行*处罚决定。详细内容如下:

(三)该文号为“冀邯税三稽罚〔〕9号”的行*处罚决定书显示,案件名称为河北鼎高物流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处罚事由为其他逃避缴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款“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据《京津冀税务行*处罚裁量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年第2号)第17款第一项:“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处补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一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给予该单位处以罚款.97元处罚决定。详细内容如下:

(四)该文号为“冀邯税三稽罚〔〕6号”的行*处罚决定书显示,案件名称为河北滨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处罚事由为其他逃避缴纳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款“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税务行*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年第2号修改)第28项:“2、纳税人偷税5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0%以上:5年内第1次偷税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不接受税务处理或行*处罚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给予该单位处以罚款.23元的处罚决定。详细内容如下:

(五)该文号为“冀邯税三稽罚〔〕5号”的行*处罚决定书显示,案件名称为魏县海芹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处罚事由为其他逃避缴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2号公布)第33项偷税(逃避缴纳税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没有第2档、第3档裁量阶次所列情形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5年内被税务机关首次发现有偷税行为的;②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给予该单位处以罚款.6元的处罚决定。详细内容如下:

(六)该文号为“冀邯税稽罚〔〕8号”的行*处罚决定书显示,案件名称为河北任宽贸易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处罚事由为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单位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罚款元。详细内容如下: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行*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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