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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注会税法消费税委托加工环节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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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与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的区分:委托加工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的部分辅料。其他情况均为自制。

--税款征缴: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受托方为个人(含个体户)时,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税额:

一是正常代收代缴:

1.交货时代收代缴: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定率,组成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即A+B/1-C。)材料成本为委托方提供的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为受托方加工时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含代垫辅料实际成本,不含增值税)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为: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除以1-比例税率。税额为:组成计税价格*税率+从量税)

2.收回后:

如果:委托方收回后销售:

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属于直接出售,不再缴消费税

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不属于直接出售,按规定纳税,计税时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如果: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

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后果:委托方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对受托方处罚款(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

------进口环节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除以1-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消费品数量乘以消费税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等于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加消费税定额税,除以一减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等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乘以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加消费税定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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