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25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据了解,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自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公告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公告称,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公告》显示,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此前拟定新规:
每人每次异地携带烟弹不得超过个
自年10月1日起,《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施行,果味电子烟全面下架。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又就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以及寄递限量新规同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均为10月30日。
寄递限量新规中提到,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烟具2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次),不准多件寄递。
异地携带限量新规中提到,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不得超过个,烟具不得超过10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不得超过个,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不得超过ml。
“电子烟异地携带和寄递限量新规的拟定出台,标志着国家对电子烟产业的管理越来越细化,也越来越严格,参照传统烟草管理的思路越来越明显。”专家表示,事实上,早在规范电子烟之前,传统烟草就早有流通限制,对其寄递也是严格限量的。
电子烟是否将因此涨价
根据《电子烟产业蓝皮书》的数据,年中国电子烟行业的市场规模达到了亿元,同比增长36%。
对于国内市场,目前电子烟的主要消费人群集中在年轻男性、年轻女性、成年学生等。而目前电子烟的客单价集中在~元/单,此类占比接近一半,其次是50~元/单,占比接近三分之一。
而当下征收税费明显提高后,是否意味着市场上电子烟零售价格也会随之涨价?不少电子烟零售店老板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收到涨价的消息,如果进价会上涨的话,零售价肯定也会上调。
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