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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与税收收入结构的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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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城市化初期对税收的影响也许是微不足道的,但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一方面是税收需求增加,另一方面是税源规模和结构变动改变了税收供给。城市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税源。城市化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收入、财富和消费增加效应明显。收入、财富和消费是税收的主要来源。因此,城市化对税收供给有较大影响。城市化进程扩大了税收收入规模需求。城市化的基础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城市化水平相适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水平随着城市化发展速度和质量的提高而提高。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公共产品性质,主要由提供,需要税收收入给予财力支持。

一、城市化进程与税收收入结构变动的逻辑关系

(一)城市化进程与税收需求

伴随人口向城市集聚,教育、医疗、就业、环境、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需求大量增加,不仅要保证原有城市居民的公共服务规模与质量,还要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主要由提供,同样需要税收收入提供资金保障。需求驱动导致税收收入规模扩大,直接税和间接税收入均会有所增加。而税收收入结构的变动主要取决于筹集税收收入采取的手段。

(二)城市化进程与税收供给

第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是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的基础。经济增长改变了税基,导致各税种的收入占GDP的比重发生变化,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最大,从而改变了税收结构。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结构看,城市居民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农村居民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贡献相对较小。伴随城市化进程,城市居民规模不断扩大,这无疑将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

第二,城市化水平提高是建立房地产税的基础。财产税是最古老的税种之一,但其制度及结构却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而逐步成熟和完善的。发达经济体很早就建立了财产税制度,但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财产形态发生改变,财产税也有所改变。例如,虽然美国财产税最早是土地税,但是随着房产价值升高,房产税在财产税中占比最大,并成为地方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发展中经济体城市化发展也使高价值住宅、工业财产等新财富形式大量涌现,有可能从这些财产形式中获得新的收入来源。

第三,城市化进程中消费税税基规模和结构不断改变。

城市化对消费的影响体现在三个层面。

(1)消费能力的提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从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导的经济转变过程中,人口和产业资本等要素在城市的高度集中,有利于整体消费需求的扩张。城市中生活必需品的自给率大大降低,对市场的依赖性增强,其消费环境比农村优越,同时随着消费品的选择范围增加,消费需求必然扩大。此外,城市人口的增加有利于和市场组织主动改善消费环境,从而促进居民消费。

(2)消费结构的转变。通过一系列计量检验方法分析了美国各个城市的服务消费增长,认为城市化形成的区域市场是服务消费增长的基础。

(3)消费观念的转变。美国的“消费主义”是伴随现代化尤其是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城市化的发展为“消费主义”的兴起提供了适宜的土壤,特别是新中产阶级的生活和消费模式对“消费主义”的兴起发挥了极大的引导作用。

此外,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税收征管。一是城市经济活动相较于农村经济活动更加规范,从而与良好的税收征管相对应;二是城市化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综合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税收征管难度降低。

二、构建以城镇化为基础的税收制度体系

我国城镇化进程开始较晚。开放前,我国城镇化发展步伐远远滞后于工业化发展步伐。直至年,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纪要》,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战略由限制城镇发展转向“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之后城镇化进程明显更快,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60.60%。理论上,城镇化水平达到70%将会趋于稳定,因此我国城镇化仍有10%的发展空间。

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我国城镇化水平已经取得了巨大进展;二是进一步提升城镇化发展水平是我们未来一段时期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一方面,构建以城镇化为基础的税收制度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应注意税收制度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吻合,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仍是渐进性过程。结合我国城镇化发展对收入、财产、产业结构和消费的多重影响,构建以城镇化为基础的税收制度体系涉及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赋予地方税权。

(一)着力完善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收制度,提高直接税比重

第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制度。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明显地,在当前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模式中,实行综合征收模式的主要是劳动收入。

从税率上看: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可见,劳动所得累进性大于资本所得。从国际经验比较上看,也可以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过低的原因是对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过低。伴随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人口转为城市人口,收入多元化的群体人数大量增加,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制度提供了条件。

为此,笔者建议,下一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可尝试将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畴,在完善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制度的基础上,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

第二,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房地产税是典型的财产税,是对财产存量进行调节的主要手段。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带来了城镇居民私人财富的快速增长。年和年居民财产增长、分配状态及其变化,结果显示这一期间居民财产价值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6.7%,明显高于这一时期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率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这是因为,房产价值在全国及城镇居民财产中所占比重最大,房价上升对全国居民财产差距扩大的贡献达40%以上。征收房地产税符合量能原则和受益原则,是实现税收公平重要内容,而且其收入还可以作为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提高我国直接税比重具有重要作用。当然,房地产税立法绝非简单增税措施,而需充分考虑不动产各征税环节之间关系的协调性,在综合考虑土地税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确定方案。

(二)进一步调整增值税和消费税,发挥间接税的调节作用

第一,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增值税税率。税收制度应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相适应。虽然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为税收提供了丰富的税源,但我国现代服务业与发达经济体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因此,税收制度一方面不能缺位,另一方面不能越位,即应构建全方位的税收制度,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使得产品和服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因此,相比于单纯降低增值税税率,建立征收范围更广、抵扣链条更完整、避免重复征税更彻底、税率更简单的增值税制度更有意义。然而,鉴于当前增值税减税政策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部分企业的获得感不强,原因在于税收负担转嫁过程中受商品供需弹性影响,增值税成为企业负担,为减少经济扭曲,增强企业获得感,可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适当降低税率。

第二,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相较于增值税的一般性,消费税兼具经济效率和公平职能的综合效应优势。城镇化不仅扩大了必需品的消费规模,还改变了消费观念,对消费升级产生重要影响。征收范围上,从城乡消费结构看,农村居民消费主要是食品和住房,消费潜力巨大;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则逐渐呈现多元化。为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可以适时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

税率上,对于类似烟、酒等需求弹性小的消费品,可进一步提高消费税税率,这不仅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还有利于培养人们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对于奢侈品消费,需求弹性较大,可以通过差别比例税率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缓解收入不平等带来的社会问题,减轻贫富不均造成的消费水平、消费能力差距过大问题。

(三)合理划分地方税权

西方财政分权理论表明,适度的分权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制度创新。当前,我国城镇化水平已达60%,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突出了地方的重要作用。但地方没有主体税种,从而导致地方税收来源分散、财政收入不稳定,不利于建立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受益型税收体系。因此,应适度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征管权,建立健全财产税等综合性地方税收及征管体系。

结语

无论是从发展中经济体税收政策的首要目标看,还是从税收制度的渐进性看,间接税在税收总收入中占主体地位的情况短期内不会改变。随着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消费结构升级,运用间接税筹集税收收入的同时,还可以更好发挥其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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