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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消费税调控功能发挥不充分的原因有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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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消费税调控功能发挥不充分的原因有哪些?本文将阐述个人的观点。

1.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

中央与地方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糊不清,没有明确规定事权与支出责任的责任主体,并且也存在部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合理的现象。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不清晰,部分事权划分不合理。虽然严格规定了国防和外交属于中央事权,但对于剩下的一些事权划分上存在交叉问题,甚至部分事权并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存在缺位现象。实际中,虽然某些事权已经进行了明确的划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致使在一些事权上中央与地方交叉办事。

地方政府承担了本应是中央的一些支出责任,例如,中央对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领域投入资金不足,地方想提高当地教育水平、医疗水平,迫于财政压力,也无法及时有效提供这些公共服务。此外,事权的执行还没有形成规范性的流程,缺乏追责制度,导致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低下,存在推诿扯皮现象。

对于一些明确划分的事权,在执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问题,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中央下发相关文件,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地方利益,就会使政策的实施产生偏差,不能保证政策真正落地生根,甚至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寻租行为,影响事权的执行质量。央地间事权的不合理划分,模糊了很多公共事务的责任主体,导致无法及时、高质量地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在这样的前提下,虽然消费税筹集了财政收入,但由于存在事权划分不清晰的情况,致使一些公共服务没有政府主动去提供,不仅损失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甚至使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无法发挥。例如,对于矫正负外部性问题,若没有明确规定负责矫正负外部性的政府主体,只能依靠消费税自发地矫正负外部性,效果微乎其微。因此,未来要想发挥好消费税的调控功能,不能仅依靠消费税收入下划,还应积极落实央地间事权划分。

2.央地间事权与财权不匹配

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大幅提高,但同期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却大幅下降,这说明中央在上收财权的同时将更多的事权留给了地方政府,地方财政压力凸显。分税制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较低,为了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年对收入在央地间的分配进行了改革。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大幅增加,其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增长了个百分点。

然而,财权在重新分配后,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却没有对应地改革,二十多年里地方事权在逐渐增加,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不断上升,这一比重从年的70%提高到了年的85%,增加了15个百分点。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地方财力不足,却承担了更多的事权与支出责任,财政压力明显。地方的事权与财权财力不相匹配,致使地方政府想有所作为,考虑到当地财政的实际情况,往往出现有心无力的困境。

地方政府有责任对某些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进行矫正,但地方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过大,面对财政压力,没有多余的财政资金提供公共服务,从而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使得消费税的调控功能无法充分发挥。对于调控外部性的职责更多地被地方政府所承担,为了构建权责明晰的激励相容机制,应根据国家政策意图,后移消费税征税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使得央地间的事权与财权财力得到充分匹配,为消费税充分发挥调控功能奠定基础。

.缺乏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

根据授权理论,为了实现地方治理效果最大化,中央需给予地方相应的自主权,并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央地间的收入划分影响着地方政府的行为决策,面对中央与地方呈现出不同的信息优势,应该重新审视双方的优劣势,设置合理的税收征管权和支配权的划分模式,从而保证供给公共服务的效率,促进收入划分结构优势的发挥。

营改增后,缺乏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营改增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财权相应降低,打破了政府职能和财力的平衡,面对财政收入的减少,地方财政负担加重,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缺乏财力,进而影响当地公共服务的提供质量。消费税作为中央税,税收收入将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对地方财力的影响较为有限,这样地方政府在征收消费税的过程中,缺乏积极主动性。

首先,由于消费税的收入和地方政府相关性弱,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程度较低,无法激励其对消费税的各个征收环节严格把控。其次,地方政府的征管系统可能存在松懈、寻租等问题,会让消费税的部分收入流失。最后,征税工作人员可能由于专业能力低下,导致偷漏税款严重,无法对消费税收入做到应收尽收。这样,不仅让国家损失了财政收入,还弱化了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将消费税下划地方,会激励地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向消费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转型,并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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