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行为是增值税税法规定的特殊销售行为。视同销售会出现无销售额的情况发生,中因为视同销售行为不以资金形式反映。《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税务主管机关按以下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税缴纳增值税: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
3)以上两项均不能确定销售额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属于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或销售外购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
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1)、(2)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一是防止逃避纳税,造成税基被侵蚀,税款流失;二是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形成重复征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