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癜风治疗费用是多少 https://m.39.net/pf/a_4975793.html原文标题:ShiftingDigitalCurrencyDefinitions:CurrentConsiderationsinAustralianandUSTaxLaw
原作者:Powell,K.,Hope,M
来源:eJournalofTaxResearch,Vol.16,Issue3(),pp.-
编译者:王颖开,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数字货币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规避监管。因此,这种资产涌入全球市场要求税务监管者在监管方面特别灵活。本文通过比较澳大利亚和美国税法语境下数字货币的定义,对瞬息万变的数字货币监管格局进行了回顾。本文研究发现,被动的监管回应导致了数字货币被零碎地纳入到原有的税收框架中,造成了意想不到的监管后果。本文的结论是,对数字货币的监管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因为将其放置在现有定义框架下会导致监管应用不一致。虽然税务管理不会推动数字市场的稳定,但税务管理人员可能会认为,作为全球市场中新的混合无形资产,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可能会提供一个考虑前瞻性全球协调的机会。
一、数字货币和监管需要
诸如比特币的数字货币旨在绕开传统金融市场以及各种金融监管机构和刑事执法机构。这些“数字资产”涌入全球市场,以及其对金融市场造成的极大破坏,要求税务监管者在适当定义和监管这些资产以及它们与反避税政策的互动方面尤为灵活。
数字货币是“没有中央管理、中央监控或监督的分布式,开源的,基于数学的对等货币”。数字货币,尤其是那些易于转换为法定货币的数字货币,对用户来说具有许多优势,包括匿名性和可移植性。可兑换数字货币是一种与法定货币等值,并且可以兑换成法定货币的货币。而不可兑换的数字货币只能在虚拟市场或域中使用,在线游戏平台就是其中的主要例子。本文讨论的是前者——可兑换数字货币的定义问题。由于可兑换数字货币的增长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变化,监管机构面临着建立一致的监管环境的需求。此外,由于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监管机构还面临着涵盖新市场的更严格的反避税计划的需求。稳定的监管机构(例如在G20国家中)将数字货币纳入监管框架,包括税收、证券、大宗商品和金融犯罪法律。
由于数字货币少报的可能性很高,包括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和美国国税局(IRS)在内的各种监管机构都在增加执法活动。税收制度往往比其他监管计划更快地将某些交易定义为应税事件,以确保政府公平公正地对公民的活动征税,并确保政府不会因未能对应税活动征税而导致国库短缺。对数字货币和数字货币交易征税也不例外。
为了弥合传统金融工具和数字资产之间的监管差距,监管机构已采取措施调整现有税法定义,将“数字货币”纳入现行监管制度的范围。本文论述了澳大利亚和美国税务监管机构目前使用的定义结构,重点介绍了澳大利亚和美国目前与数字货币和税收有关的监管方案,比较澳大利亚和美国税法下的无形资产定义,对快速变化的数字货币监管格局进行了回顾。监管机构在数字货币方面面临的重大问题涉及到围绕无形资产和货币的现有定义。将数字货币定义为无形资产而不是“货币”会产生直接的意外后果。
二、税法定义框架:澳大利亚与美国的比较
澳大利亚和美国的税务监管机构都将数字货币定义为税收目的上的无形财产,这个定义可能过于笼统。
(一)澳大利亚税务局对数字货币的定义
年,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了一套相当稳定的初始法规,以解决比特币和加密货币的主要税务影响,包括交易中的商品和服务税(GST)、确定它们是否交易股票、是否要缴纳附加福利税、其对薪资牺牲的影响,以及它们作为资本利得税(CGT)资产的性质。总之,澳大利亚税务局的立场是,比特币既不是货币也不是外币,而是用于CGT目的的资产。
澳大利亚税务局官员指出,就比特币而言,考虑的财产的相关关系是:a)对象或事物。比特币,是由三个相互关联的信息(比特币地址;该地址中的比特币持有或余额;以及与该地址相关的公共和私人密钥对)构成的价值的数字表示;b)归属于有权访问的人的一系列权利。确定某事物是否构成财产需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加权,这些因素包括排他性、可执行性,在得出比特币(和其他类似的数字货币)本质上是专有的(持有硬币的权利是一种专有权利)的结论时,比特币将是所得税方面的CGT资产。
(二)美国国税局对数字货币的定义
与澳大利亚使用基于交易的定义方案相比,美国国税局将数字货币视为“无形财产”,并且是为了税收目的。年3月,美国国税局发布了-21号公告,一系列常见问题解答和税务原则书面指令适用于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为了税收目的,美国国税局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示,其功能是作为交换媒介、记账单位和/或价值储存”。进一步指出,“根据联邦税务目的,虚拟货币被视为财产”。同样,“适用于财产交易的一般税收原则适用于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将数字货币定义为无形资产为应用完整的美国税法和所有反避税条例提供了一个充分的框架。此外,美国国税局的政策声明指出,无形资产是数字货币最恰当、最具包容性的定义。
美国的定义语言和澳大利亚的定义语言在确定数字货币不是由政府或其他稳定的估值方法支持的传统货币方面是相似的。目前的定义在考虑数字货币的使用和辅助执法法律的影响方面缺乏深度。尽管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产品,但其与货币有着相同的逻辑。因此,税收定义和市场行为存在着不一致。
三、当数字货币没有为税收目的进一步定义时出现的意外监管问题
虽然数字货币被恰当地指定为无形资产,但这种分类对于实际应用来说过于宽泛。出于税收目的和其他监管要求,其他无形资产通常也以更狭义的方式定义,包括证券、货币、货币或其他金融工具。未能在定义结构上提供足够的具体性,导致了澳大利亚和美国监管计划的监管失败。
(一)澳大利亚税务局近期监管态势的变化
如上所述,澳大利亚税务局已确定比特币构成《年所得税评估法》第-5节所述的CGT资产。在适用数字货币不是“货币”的裁决时,某些商品及服务税豁免不适用,因此比特币的给付被认定为应税给付,这会造成双重征税。于是,现在认定数字货币的给付构成“金融给付”,因此为非应税交易。这一改变的目的是消除消费税的双重征税,即在购买数字货币和使用数字货币购买其他商品和服务时都支付消费税。从而,“数字货币将具有与货币同等的待遇,在某些情况下,数字货币的给付将被视为金融给付”。这一变化背后的理由是“消除金融技术行业在澳大利亚发展的障碍”。
(二)美国数字货币监管方面的问题
根据美国法律,将数字货币定义为无形财产,而不是“外币”或其他金融工具,为所有交易创造了绝对的纳税申报要求。所有交易都必须为税务目的进行报告,除非有特定的法定豁免存在。例如,美国税法规定,与外汇兑换有关的个人收益低于美元的可以排除在申报要求之外。将虚拟货币视为一种财产,给普通人带来了巨大的负担,难以为每一笔虚拟货币交易保持准确的记录。虽然有明确的数据表明数字货币交易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不足,但是要求纳税人申报每一笔交易,不管数字货币价值的增减,对纳税人和监管者来说都将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即便是美国监管机构,在声称存在严重的漏报现象后,也软化了要求报告所有交易的执法行动。现有税法定义表明,监管需求与现有定义之间存在不匹配。关于程序性事项(例如双重征税和报告要求),监管定义不一致可能造成损害。从广义上将数字货币定义为“非货币”,我们看到了与反洗钱相关的重大后果,以及非法交易不受监控和监管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定义不充分的后果可能更为严重。
四、将数字货币定义为“非货币”在反洗钱执法中产生问题
从反洗钱的角度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对策进行分析,突出显示了监管滞后所带来的问题。由于在最初无法将数字货币纳入洗钱费用和监管与随后将该新产品纳入监管计划之间耗费了大量时间,用户已将数字货币用于洗钱并已开始运作为非法活动的媒介。
(一)美国数字货币与反洗钱执法
美国政府对加密货币的定义涉及一个排除性定义——加密货币不是用于征税的货币。这种排除性定义导致最初无法将加密货币纳入洗钱刑事指控。未能将比特币定义为货币,虽然符合货币作为政府支持的法定货币的定义,但却不能允许对使用比特币的洗钱指控。一段时间以来,美国一直声明比特币和所有数字货币本身都不是货币,澳大利亚在指控犯罪活动方面可能会面临与美国已经查明的类似问题。
(二)澳大利亚的数字货币和反洗钱执法
根据澳大利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制度,数字货币现已纳入监管计划。年12月,通过了《年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修正案》,并宣布将于年4月3日生效。在此修订之前,反洗钱条例并未涵盖数字货币。与美国相比,我们在澳大利亚还没有看到许多与数字货币有关的洗钱指控或调查的例子,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进行修正。即使在没有涉及使用数字货币的刑事指控的情况下,数字货币的使用也无疑为非法交易提供了便利。《澳大利亚金融评论》指出,“在去年披露其系统为非法交易提供了避风港之后,银行对任何有关其系统可能无意中被用于洗钱的任何暗示都极为敏感,据信它们正与当局密切合作“。另据报道,估计有7.4亿澳元被转移到海外,涉嫌非法外币交易,其中一些涉及加密货币。该领域的调查使用法务金融技术报告比特币的一般用途,发现大约一半比特币交易(和四分之一比特币用户)与非法活动有关。
《修正案》用迂回的方式义将数字货币纳入货币定义,成功地将数字货币纳入《反洗钱法》的监管范围。然而,这一修正案是在利益相关者和监管者认识到数字货币无法在现有刑事诉讼制度下得到监管的情况下出台的。
值得注意的是,未来的监管必须与所面临的风险相称,并与数字货币的潜在利益相平衡。如果监管和相关的合规成本被认为太大,供应商可能会转移到反洗钱/反恐融资控制较弱的司法管辖区。
五、数字货币和证券监管作为定义合作的基础
虽然澳大利亚和美国税收法规中使用的宽泛定义会导致某些监管失误,但其他监管领域正在开发数字货币的并行定义。例如,澳大利亚和美国的证券监管机构都假设,使用数字货币可能会使数字货币投资活动受到证券监管。
数字货币的价值在公开市场上以与其他证券或交易商品类似的方式确定。比特币不同于其他形式的货币,比特币的价值不是来自黄金或政府法定货币,而是来自人们赋予它的价值。有一种趋势是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因此,它们作为商品或服务交换媒介的使用相对较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货币的交易方式与证券类似。
尽管美国和澳大利亚都将数字货币纳入证券监管范围,但有两个问题变得显而易见。首先,证券定义结构与各国税收定义结构不一致。其次,证券监管机构使用的定义不一定足够具体,无法涵盖ICO等市场活动。这些观点突出表明,证券和税收的定义虽然不同,但都没有恰当地涵盖数字货币的市场活动范围。
六、定义解决方案和跨学科考虑
正如DanielaSonderegger在其为比特币监管辩护的文章中所指出的:世界各国政府,受到比特币意识形态基础的威胁,但又对比特币的技术潜力感到敬畏,他们发现自己处于某种两难境地。一方面,监管似乎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比特币拒绝集中控制,只存在于互联网上,这意味着真正有效的监管只有通过全球合作才能存在,这是昂贵的,更不用说高度复杂。
(一)已有的几种全球金融监管模式
1.全球外汇准则
这是一套全球性的良好做法原则,旨在促进现货外汇批发市场的完整性和有效运作。它是通过全球16个司法管辖区的中央银行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合作制定的,并于年5月发布,适用于所有从事外汇市场的外汇市场参与者,包括卖方和买方实体、非银行流动性提供者、运营商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提供经纪、执行和结算服务的实体。这种对数字货币定义的全球比较方法可能会使市场之间(在国家和国际层面)更加一致,并导致在将数字货币纳入现有监管制度方面采取更加一致的做法。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模型
BEPS项目也采用了全球市场方法来解决跨司法管辖区的税务问题。BEPS是指利用税收规则中的漏洞和不匹配来人为地将利润转移到低税或无税地区的避税策略。多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正在合作实施BEPS。其目标是确保“在开展经济活动和创造价值的地方对利润征税”。这一“软法”项目审查了不同司法管辖区税收规则之间的相互作用,制定了一项行动计划,其中确定了15项行动,以使影响跨境活动的国内规则保持一致,提高透明度和国际标准,并为不采取激进税务立场的公司创造确定性。在制定BEPS行动计划的过程中,利益攸关方、发展中国家和20国集团国家广泛参与。在全球范围内,BEPS流程可以为管理跨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框架提供一个模型,该框架既考虑到一个管辖区的独立性,也考虑到对全球经济活动的认可,而这些活动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跨越国界。为实现BEPS项目的目标而进行的监管改革正在进行中,包括双边税收协定、国内法实施、国别报告和其他措施的变化。
(二)数字货币和时间问题的监管
正如与定义和执行有关的监管态势的变化所表明的那样,一个司法管辖区必须考虑监管行动的时机。当一个司法管辖区行动过快,无法将新产品纳入现有的监管结构中时,有关潜在市场结构和影响的信息就不足。因此,监管结构可能发展不当,正如在讨论商品及服务税、比特币和反洗钱定义问题时所指出的那样。然而,当一个司法管辖区未能及时采取行动时,适当的执法行动也可能丧失。最初,随着一种新产品的出现,在对其进行充分监管之前,需要了解该产品在市场中的运作方式。事实上,观察一个新产品、它的市场互动以及它的功能如何,都需要时间才能被准确地定义。一旦形成一个定义,就可以确定产品放置的适当监管框架。明确评估数字货币相对于主流支付系统的使用量和价值将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确定最佳监管方法并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
七、结论
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关于数字货币定义的时间都不长。两国在多个金融监管领域对监管定义结构的看法是不同的。然而,我们认为,更广泛的司法管辖权和监管“世界主义”将有利于所有管辖区监管数字金融工具货币。这个文章的结论是,数字货币的监管需要越来越积极主动,因为将其放在现有的监管定义框架会导致监管应用的不一致。全球外汇准则和BEPS的例子表明,监管世界主义为恰当监管全球金融产品提供了必要的一致性。统一定义后,即使在全球协调的情况下,税务管理人员也将进一步面对无边界、非法定和匿名的数字资产的征收和执行挑战。虽然税务管理不会推动数字市场的稳定,但税务管理人员可能会认为,作为全球市场中新的混合无形资产,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可能会提供一个考虑前瞻性全球协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