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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定义及征税范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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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2.销售应税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6)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3.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①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②向购货方收取款项;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纳税。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年第55号)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区别 

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2.混合销售与兼营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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