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视同销售”就是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上认为它实现了销售,应该纳税。目前,视同销售主要跟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五个税种相关。不同税种在不同的框架之下执行,所以必然会有差异,那么同是视同销售,五大税种各是如何认定呢?
一、我们先来看税收巨头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6.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7.销售代销货物
8.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1项其实是个兜底款项,我们基本可以忽略。第6、7两项,“代销”很明显是销售。其实委托代销在征税中有一些冲突点,所以近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时有可能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将委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从“视同销售”中删除了,这里我们不作过多讨论。
第8项主要是考虑各地税务局的税源充足性。如果从一个市移送另一个市,不视同销售的话,就会引起两地税源的一增一减,所以需要考虑各地税务局的平衡。后面也有补充“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也说明了同一个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就无所谓了嘛,反正肉都在一个锅。
第9、10两项,其实中心思想是“没有无缘无故的爱”。税务局认为商人都是“无利不起早”的(当然这里毫无贬义),之所以“无偿”一定还是为了最终的利益。当然税法是非常严谨的,所以后面又有补充“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如果真的是好人好事,那就不能让好人无私奉献之后再多交一份税钱,不然不是让好人寒心吗?
下面我们重点来看前五种:非,集、人,投,分,送。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中心思想:问来源看去向,纳税链条不能断。
来源:是自产还是外购?
去向:给了别人还是自己?
(1)自产和委托加工都视同自产,自产的商品是我们生出来的新生儿,是个赤条条来到这个世界的婴儿,从来没有交过增值税。增值税的前提是纳税链条不能断,不管给了别人(投分送)还是自己(集体福利和个人),你都需要把税交上。所以,如果你去参加考试,自产的情况下,增值税这里是没有任何坑的,放心大胆地ABCD全选。
(2)外购的商品,我们的供货商是交过税的。
a.如果是给自己(集体福利和个人),从生活常识角度来说,不能说“我卖了一个东西给我自己”,我又不是精神分裂、多重人格,所以不视同销售;
b.如果是给别人(投分送),我跟别人是莫得感情的,视为先把货卖了,再以卖货收的钱去投分送,所以视同销售。
(3)而用于非应税项目:
a.如果是自产的,再次强调:纳税链条不能断。婴儿从来没有交过税,所以视同销售,把税给交上;
b.如果是外购的,尽管供货商是交过税的,但非应税项目本身不交税,记住:增值税是遵循配比原则的抵扣制,进项税和销项税两个人,是你是风儿我是沙的关系,既然销项不交,那么国家不吃亏,进项也不能抵扣,而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最后总结一下,重点还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