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以下情况大多属于含税收入,需要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没收的押金,取得的价外费用,取得的零售收入,题干直接注明含税金额,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
3.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符合相关条件代为收取的*府性基金或者行*事业性收费(合法设立、省级财*票据、全额上缴财*)。
(3)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可从销售额中扣减,但要求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不能只写在“备注”中。
实物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且按“赠送”处理。
(2)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作为融资行为,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3)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2.以旧换新。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但金银首饰可差额计税。
3.还本销售。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双方均作购销处理,各自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合法票据,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1)销售酒类(啤酒、*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收取时就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企业所得税逾期(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才征。
(2)销售其他从价计征消费税的货物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逾期统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3)销售啤酒、*酒、成品油等从量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以及销售不涉及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逾期统一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但不涉及消费税。
三、按差额确定销售额(营改增项目)
1.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
(1)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3号第五条: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①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③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2号:
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
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新):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6)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0号(新):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
2.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1)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府性基金或者行*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新):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纳税人根据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此时本金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2)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向*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②*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③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9.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府性基金、行*事业性收费或者向*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部门监(印)制的财*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是差额计税,不能重复抵税。可以开成普票)
四、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顺序在前的优先。
1.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
2.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10%或题干注明)
五、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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