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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