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方法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快看关于捐赠的所有政策都在这里 [复制链接]

1#
浙江治疗白癜风医院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4320688.html

我们把所有有关捐赠的*策做了汇总梳理,希望能帮到大家!

祈愿疫情早日结束,国泰民安!

进口税收*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外国*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2.《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7号):

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最新)

3.《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策的公告》(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自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最新)

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一目: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3.《财*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年第55号):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策。

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对于直接捐赠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第五项: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0号)第二条: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4.财税[]45号《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策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5.《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策的通知》(财税〔〕15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6.《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财*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年第49号):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策。

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策。

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有:

(1)《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1号):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4号):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4)《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策问题的通知》(财税〔〕97号)/p>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8号)/p>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策。

由*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策。

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策。

(6)《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号)/p>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策的通知》(财税〔〕39号)/p>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6号):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7号):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8号):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5号):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0号):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员响应*组织的号召,以“特殊*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员个人通过*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4)《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策措施的意见》(国发〔〕16号):

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5)《财*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策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

自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个人获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2.《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策的通知》(财税〔〕60号):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荐好书,读好书

内容简介本书编录的税收优惠*策是指为纳税人免除或减轻纳税义务等使纳税人受益的*策规定,包括免征或减征税款、税额抵免、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税额式减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投资抵扣等税基式减免,降低税率等税率式减免。同时,对不征税收入、差额征税、递延纳税、简易计税等其他税收支持*策也进行梳理。具体税(费)种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推荐理由权威讲解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内容,逐条解读年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全面收录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问”等解读材料及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文件。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