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浙江宁波的房地产企业,年购进一辆多万元的超豪华小轿车,现作价万(不含税)通过二手车市场转让给张某。请问我公司转让二手超豪华小轿车是否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第二条规定,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第四条规定,上述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第四条规定,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年10月21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板块对问题“我们是一家汽车4S店,我们有一辆从汽车生产厂家购入的新车登记上牌作为试驾车,当时因超过不含税价万已经缴纳过了10%的消费税。现在这台试驾车退役再销售时,不含税售价仍然超过万,请问是否还要再缴纳一次10%的消费税?”答复如下,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购进的价格超过万元的小汽车,宁波暂不征收消费税。
综上,你公司在浙江宁波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转让二手超豪华小汽车暂不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